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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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先章?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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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先条?(宗旨)为加强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保障人体用药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基本要求)药品经营企业应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核准的内容从事经营活动。

第三条?(实施目的)药品经营企业应依照本规范建立确保药品经营质量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使之有效运行。

第四条?(调整范围)本规范是药品经营质量管理的基本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药品经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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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药品批发的质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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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先节?管理职责

第五条?(主要负责人职责)企业主要负责人应保证企业执行国家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本规范,组织制定并实施企业质量方针,对企业药品经营质量负领导责任。

第六条?(质量管理机构)企业应设置质量管理机构,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质量管理、验收及养护人员。

第七条?(质量管理机构职能)质量管理机构行使质量管理职能,在企业内部对药品质量具有裁决权。

(一)组织制定药品质量管理文件,并指导、督促文件的执行;

(二)研究和确定企业质量管理工作的重大问题;

(三)组织实施内部评审;

(四)确认供货单位和购货单位合法资质及所购进品种的合法性;

(五)负责首营企业、首营品种的审核;

(六)负责对销售人员合法资格的审核;

(七)负责建立药品质量档案;

(八)负责药品的验收和养护,指导并监督药品购进、储存、销售、运输等环节的质量工作;

(九)负责质量信息的管理;

(十)负责药品质量查询;

(十一)负责药品质量投诉和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报告;

(十二)负责不合格药品的审核,对不合格药品的处理过程实施监督;

(十三)负责假劣药品的上报;

(十四)负责药品不良反应的报告;

(十五)协助开展药品质量管理的教育和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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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人员管理

第八条?(从业人员基本条件)企业从事药品经营和管理工作的人员,不得有《药品管理法》第76条规定的情形。

第九条?(主要负责人资质)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熟悉国家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本规范,具备基本的药品知识。

第十条?(质量负责人资质)企业质量负责人应是执业药师,或具有主管药师或药学相关专业(指医学、生物、化学等专业,下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第十一条?(质量机构负责人资质)企业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应符合本规范第十条相应条件,并有三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能坚持原则,可独立解决经营过程中的质量问题。

第十二条?(质管人员资质)企业从事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第十三条?(验收等岗位人员资质)企业从事验收、养护工作的人员应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经营中药材、中药饮片企业中从事验收、养护工作的人员,应具有中药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有中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第十四条?(质管、验收人员在岗)从事质量管理及验收工作的人员应在职在岗,不得兼职。

第十五条?(其他人员资质)从事购进、仓储、销售等工作的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第十六条?(岗前培训)质量管理、购进、验收、养护、仓储、销售、运输等岗位的人员,应接受上岗培训和考核,掌握相应专业知识,符合岗位技能要求。

第十七条?(继续教育)质量管理、购进、验收、养护、仓储、销售、运输等岗位的人员,应定期接受包括药品法律、法规、本规范和专业技术、药品知识、职业道德等内容的教育或培训。培训工作应建立档案。

第十八条?(健康检查)企业应组织质量管理、验收、养护、仓储等直接接触药品岗位的人员进行岗前及年度常规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验收、养护岗位的人员还应进行色觉和视力项目的检查。发现患有传染病或其他不符合岗位健康要求的,不得上岗或调离直接接触药品的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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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质量管理文件

第十九条?(文件的建立)企业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范,制定符合企业实际的质量管理文件,包括质量管理制度、职责、工作程序和相关记录。

第二十条?(管理制度内容)质量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质量方针和目标管理;

(二)内部评审的规定;

(三)质量否决权的规定;

(四)质量管理文件的管理;

(五)质量信息的管理;

(六)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的审核;

(七)药品购进、收货、验收、储存、养护、销售、出库、配送、运输的管理;

(八)特殊管理药品的管理;

(九)药品有效期的管理;

(十)不合格药品的管理;

(十一)退货药品的管理;

(十二)质量查询的管理;

(十三)质量事故、质量投诉的管理;

(十四)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规定;

(十五)环境卫生及人员健康的管理;

(十六)质量培训及考核的规定;

(十七)药品直调管理;

(十八)仪器设备管理;

(十九)计算机信息化管理;

(二十)药品委托储存、配送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质量职责内容)质量职责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质量管理、购进、仓储、销售、运输和信息技术等部门的质量职责;

(二)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及质量管理、购进、仓储、销售、运输和信息技术等部门负责人的质量职责;

(三)质量管理、购进、收货、验收、仓储、养护、销售、配送、运输、信息技术等岗位的质量职责。

第二十二条?(工作程序内容)工作程序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质量管理文件管理的程序;

(二)内部评审程序;

(三)药品购进、收货、验收、仓储、养护、销售、出库、配送、运输等环节的程序;

(四)药品销后退回的程序;

(五)药品退出的程序;

(六)不合格药品的确认及处理程序;

(七)药品拼箱发货的程序;

(八)药品配送的程序;

(九)中药材、中药饮片养护的程序;

(十)药品委托储存、配送的程序。

第二十三条?(建立质量记录)企业应根据质量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建立质量管理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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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设施与设备

第二十四条?(经营和办公场所)企业应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明亮整洁的办公和营业场所。

第二十五条?(仓库条件)企业储存药品的仓库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库区环境整洁,无污染源,地面应硬化或绿化;

(二)药品储存作业区、办公生活区应分开一定距离或有隔离措施;

(三)装卸作业时应有防止天气影响的措施;

(四)库房内墙、顶和地面应光洁、平整,门窗结构严密。

第二十六条?(仓库设施设备)储存药品的仓库应有以下设施和设备:

(一)药品与地面之间有效隔离的设备;

(二)通风及避免阳光直射的设备;

(三)有效调控温湿度的设备和全时段自动监测、记录温湿度的设备;

(四)防虫、防鼠设备;

(五)符合储存作业要求的照明设备;

(六)储存零货药品的设备;

(七)用于零货拼箱的作业区域和设备;

(九)不合格药品、退货药品专用存放场所。

(十)药品中的易燃等危险品种的专用存放场所。

第二十七条?(特殊药品仓库)储存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应有专用仓库,并有符合规定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八条?(中药材、饮片经营条件)经营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的,应有专用仓库,并有开展养护工作的场所,设置中药样本室(柜)。

第二十九条?(设施设备检查)对所用设施和设备应定期进行检查、维修、保养、清洁,并建立档案。

第三十条?(仓库温湿度条件)企业应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并符合药品储存要求的常温库、阴凉库和冷库。其中常温库温度为1030℃,阴凉库温度不超过20℃,冷库温度为210℃;各库房相对湿度应保持在3575%之间。

第三十一条?(运输设备)运输药品应使用符合药品温度等特性要求的设施设备。

第三十二条?(运输疫苗、生物制品设备)经营疫苗或生物制品的企业,应有与经营规模和经营品种相适应的冷藏(冻)储存、运输设施及设备。

第三十三条?(计算机信息系统)企业应有专用的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能满足经营管理全过程及质量控制的有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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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药品购进

第三十四条?(确认供货方合法资质)企业购进药品应确认供货单位的合法资质及购进品种的合法性,未经确认不得购进。

第三十五条?(合格供货方数据库)质量管理机构应对合格供货单位及购进品种录入计算机信息数据库,并按期审核、更新有关内容。

第三十六条?(供货方合法文件)供货单位应有合法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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