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工商局出台政策鼓励扶持大学生创业

呼和浩特市工商局出台政策鼓励扶持大学生创业

    为认真贯彻国家、自治区和呼和浩特市鼓励扶持大学生创业和就业的相关优惠政策,有效落实近期自治区党委胡春华书记、曹征海常委关于“解决高校毕业生就业情况”的批示精神,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为大学生创业就业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5月2日,呼和浩特市工商局出台《关于鼓励扶持大学生创业的意见》。目前,该意见以签报形式上报呼和浩特市政府,下一步将由市政府批转全市执行。该意见具有五项特点:
 
  一、体现“低成本”入市特点。该意见规定:对持有《城市较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特困职工优待证》家庭的子女;经民政、扶贫部门确定的农村牧区低保或农村牧区特困救助范围的家庭子女;经教育部门认定大学生在校期间有生源地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经民政、残联部门认定的烈士子女、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的大学生,创办个体工商户、企业的,从2012年5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工商部门免收登记类、证照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同时,对具备以上条件的大学生创办的个体工商户、企业且加入个私协会成为会员的,在2012年5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免收个体、私营企业会费。
 
  二、体现“宽政策”准入特点。一是放宽企业名称核准条件。大学生创办的企业可以用新兴行业、新兴产业表述作为名称中的行业特点。二是放宽企业出资方式。支持大学生用商标专用权、非专利技术、房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及股权、债权转股权等方式作价出资,投资兴办小型微型有限公司和增加注册资本。三是放宽企业经营范围核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前置审批或许可的外,可自主选择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申请从事尚未纳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的新兴行业经营活动的,其经营范围参照相关政策和规范性文件中有关新兴行业的表述予以核定。四是放宽企业住所登记条件。对无法提交经营场所证明的小型微型企业,申请人可持市场主办单位、居委会、村委会、物业部门出具的同意该场所可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办理注册登记。
 
  三、体现“无阻碍”运营特点。在登记注册过程,专门设置大学生创业登记“窗口”,指定专人负责,提供“四优先”服务,即:优先提供咨询服务、优先核准名称、优先受理登记申请、优先核准企业登记。在年检过程中,大学生创办的小型微型企业年度检验,免予提交审计报告,实施“绿色通道”快捷服务;生产经营正常、因特殊原因不能按要求提交材料按时参加年检的,经申请,可延期90天年检;企业成立后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或者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中未体现生产经营活动情况,但企业仍有生产经营意愿的,经企业书面说明情况后,可予以通过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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