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上海公共网透露,近来又有不少公司通过延长招聘信息招“”换“旧人”,本质上还是玩着“”陷阱的把戏。市劳动监察总队发言人表示,试用期间的劳动者,一定要守牢的三大关卡,千万别让“试用期”变成“白干期”。如果碰到类似的问题,可以拨打12333热线向劳动保障部门求助或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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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先生数月前了某服务公司的汽车驾驶员岗位。单位承诺3个月试用,试用期月薪资800元,转正后为1800元。经过吴先生被单位录用,录用后发现该单位仍在进行汽车驾驶员岗位的招聘工作。当吴先生按约定即将做满3个月,欣喜地以为可以转正时,却接到了单位的辞退通知,理由是招到了更合适的人。失业后的吴先生在查找新的招聘信息时,发现该单位仍然还在招聘汽车驾驶员。
【第一关】
先签合同再谈试用
在日常监察中,劳动监察部门发现一些企业常常以“试用期”为借口,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甚至有些员工工作好几年了,还在“试用”。对此,劳动保障部门表示,企业这样做是为了逃避缴纳各种费用。根据有关劳动法规规定,“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之内,不得以“试用期”为借口随意延期签订劳动合同。在试用期间,用人单位必须支付不低于最低水平的工资,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
【第二关】
根据合同期确定试用随意
设立试用期,也是常见的“陷阱”。对此,劳动保障部门表示,《上海市劳动合同规定》对试用期的长短也有明确的规定,即“劳动合同期限不满6个月的,不设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满6个月不满1年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满1年不满3年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劳动合同期限满3年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根据这个规定,市劳保局作出进一步规定:凡是合同中有关试用期的约定超过上述规定的,其超过部分视为正式合同。也就是说,如合同期为两年。而合同规定试用期为6个月,超过规定3个月,当你被试用了3个月后,你已经自动成为正式职工了,如用人单位再要炒你鱿鱼,须按正式职工的规定给予补偿。
【第三关】
先拿证据再“炒鱿鱼”
虽然法律规定,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这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可以在试用期内随意辞退求职者。
用人单位想炒劳动者的“鱿鱼”,首先得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如,发现劳动者求职时提供了虚假信息,或劳动者没有按约定完成指标等。若用人单位在仲裁及诉讼时无法举证,提供不出有效的证明,就只能败诉,必须按照法定的解除程序进行解除,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