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一公司时的这一举措被指不妥用人单位竟要求的女作孕检!
“他们太不尊重者了!”昨日,鞍山市的芷莉(化名)因为对用人单位这一规定不解,没有答应作孕检,放弃了这次机会。
昨日,芷莉告诉记者,她是沈阳工业大学市场营销专业的应届,不久前鞍山市一家科技公司招聘营销主管,恰好适合她的专业,对方给出的待遇也不错,她于是参加了该公司的应聘考试,并顺利通过笔试和。
前日上午,芷莉接到了用人单位的通知,要求于当日下午到鞍山市千山区一家医院进行孕检,孕检证实没有怀孕才可以正式到单位工作。
芷莉听后十分愤怒,中便告诉这家公司,自己拒绝进行孕检,并当场决定放弃这个工作的机会。
“对不尊重应聘者的感受了,就算给再多的,我也不会去!”芷莉认为,要求应聘女性进行孕检,是对应聘者的歧视。
该公司部的王女士说,因为公司的业务较多,应聘者需长工作,如果女性因为怀孕而耽误工作,公司还要对应聘者进行重新,因此,公司出台了这样的规定。
鞍山市正大律师事务所陈峰律师认为,用人单位的做法不妥当,从道德和人性角度讲,公司的做法是对应聘者人格的不尊重。但从法律的角度说,用人单位的做法并没有违法,目前法律还没有关于这方面的规定。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张先生表示,用人单位有了解职工身体状况的知情权。但在没有向应聘者说出明确理由就单独列出孕检要求,这是非常不妥的。但劳动保障等部门目前还没有让用人单位停止孕检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