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员实行绩效工资制度,而雇员拿的仍是固定工资,这会否助长雇员的"惰性"?今年深圳两会期间,政协委员刘佑华和杨军在提案中建议:将事业单位普通雇员也纳入绩效考核中来,以提高其工作积极性.记者昨日获悉,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给予提案回复中提到:"现阶段将普通雇员纳入绩效工资制度的实施范围尚存政策障碍,时机还不成熟."
政协委员:普通雇员能否纳入绩效工资制度?
为提高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管理和服务水平,深圳从2004年开始,制定并实施了雇员聘用管理制度,允许各单位可在核定的编制员额内聘用一定数量的雇员,承担单位内部阶段性任务和专项任务,或完成工勤辅助性工作.
据了解,深圳机关事业单位雇员分为高级雇员和普通雇员,高级雇员分为行政机关高级雇员和事业单位高级雇员2个类别,普通雇员又分为专业技术岗位雇员、辅助管理岗位雇员和工勤岗位雇员3个类别.在薪酬待遇方面,主要由深圳市人事部门会同财政、税务等部门,根据雇员的类别和岗位性质确定不同的工资待遇.
从2009年开始,深圳在事业单位职员中推行绩效工资制度,职员的月工资主要由四部分组成:全国工资、特区津贴、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其中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与当月或季度的考勤情况挂钩,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与当月或季度的绩效考核结果挂钩.与此同时,普通雇员虽然同样执行考勤管理制度和参加绩效考核,但其工资发放主要仍沿用过去的固定月薪制,即每月工资待遇没有与工作绩效挂钩.
"由于目前雇员的工作单位有机关单位和事业单位之分,又有高级雇员和普通雇员之分,其工作性质、管理体制、经费来源和薪酬标准差别较大,固定月薪使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的考核原则得不到体现,考核的结果和作用将会打折扣,在一定程度上挫伤和影响普通雇员的工作积极性."政协委员刘佑华和杨军在今年的两会提案中建议:针对事业单位普通雇员制定相关的绩效工资制度,条件成熟时,再扩大到其他类别的雇员.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尚存政策障碍
"雇员制度是我市机关事业单位人事制度一项全新的改革创举,其目的在于克服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常任制的弊端,通过合同明确雇员的权利和义务,实现从身份到契约的转换."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资处相关负责人在回复中提到,雇员制度的设立降低机关事业单位用人成本,减少财政支出.
据该负责人透露,在薪酬管理制度上,为扩大单位自主权,降低行政支出成本,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制定相关政策的时候,只制定雇员的工资福利性经费核拨标准,将雇员薪酬的具体发放形式、发放标准等微观管理权限赋予单位,鼓励单位以岗位因素为核心,在经费核拨标准规定的范围内探索建立普通雇员的薪酬分配模式,根据考核结果等因素自主确定雇员薪酬.
"因此,雇员不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工资制度,而雇员工资标准也绝非固定的工资福利性经费核拨标准,单位应根据实际进行自主调节."该负责人认为,造成雇员工资固定不变的主要原因在于:部分单位没有建立与考核紧密联系的雇员工资制度,只是根据经费核拨标准的最高限额固定发放薪酬."这在客观上造成了普通雇员吃大锅饭、干多干少一个样的情况,此类做法既与雇员制度的设立目的不符,也挫伤了部分普通雇员努力工作的积极性."
"建立绩效考核制度,将普通雇员工资与考核结果紧密挂钩,实现奖优罚劣、奖勤罚懒的提议,有利于提高雇员工作积极性,值得我们进一步探索,但是,现阶段将普通雇员纳入绩效工资制度的实施范围尚存政策障碍,时机还不成熟."该负责人认为,当前的事业单位绩效考核方案实施范围是事业单位的在编正式工作人员,而由于雇员只是"占编不入编",不是单位在编人员.因此,雇员暂时还不能纳入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实施范围,参与单位绩效工资分配.
"下一阶段,我们将利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将普通雇员纳入非常设岗位管理的契机,鼓励单位积极探索,将普通雇员纳入单位绩效考核制度范围,更加注重考核因素对雇员工资分配的影响,充分发挥工资制度的激励保障作用."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回复中提到.
雇员:"期待同工同酬"
雇员的薪酬待遇问题,从雇员制度实施之日起就争议不断.与此次政协委员们建议要将其纳入绩效考核不同,"同工不同酬"是雇员们一直以来反映最多的问题.登录深圳新闻网论坛,"深圳政府雇员心声"、"深圳政府雇员反思书"、"政府雇员的明天在哪里?"等帖子不可胜数."干得比职员多,拿得却比他们少多."成为不少雇员们共同"控诉".
据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资处相关负责人介绍,自2004年雇员制度设立以来,深圳已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机关事业单位收入调整情况,在2007年、2009年两次提高了普通雇员的工资福利性经费核拨标准,工勤岗位雇员核拨标准由最初的2500元调整为3300元,增幅达32%;专业技术岗位高级雇员核拨标准由5500元调整为9500元,增幅约73%;普通雇员收入也有了稳步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