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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就业“歧视”,没有现成答案
来源: 暂无来源 作者:admin更新时间:2012-06-06

11月14日是世界糖尿病日,这个群体的权利引起了媒体的关注。即将毕业的湖北某高校学生小洋是个糖尿病患者,他想考公务员,但《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赫然规定:糖尿病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为不合格。于是小洋给人社部、卫生部发出了一封建议信,希望取消这一歧视性的规定。

关于“歧视”问题,在中国还是一个新鲜的话题,这也是权利意识兴起的必然结果。国际劳工大会1958年通过的《关于就业及职业歧视的公约》中对“歧视”有完整界定,或可将之概括为:职场基于“不正当”的条件,做出差别对待就是“歧视”。但什么是“不正当”呢?这需要社会逐渐形成共识。个人以为“歧视”问题,目前在中国还没有现成的答案。

回到小洋身上,他的被歧视其实还有前传。2007年小洋被山东中医药大学录取,但入学后被发现患有I型糖尿病,被大学依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取消了入学资格。之后在媒体的关注之下,他转入了湖北省的一所高校。

看来,糖尿病不仅被就业歧视,还被入学歧视。山东中医药大学不录取小洋也是有苦衷的:学生入校前若患重病,保险公司将不予医疗保险,学校要负担全部医药费……

说一千道一万,不是学校存心为难糖尿病人,而是国家的保障机制太不给力,所以造成了“歧视”。这种现实力量注定,中国的反“歧视”问题得靠全社会的共同努力,而不能照搬外国的标准。

去年,索尼娅·索托马约尔成为美国历史上首位拉美裔最高法院法官。她出身于一个贫穷的波多黎各单亲家庭,小时候她的理想是当警察,后来发现自己得了糖尿病,她只能去上法学院。要是在中国,索法官既当不成警察,也当不成法官,她连法学院都上不了。因为,美国确定了极其严格的反就业歧视标准——雇主不能证明就业条件与岗位直接相关,就是歧视,甚至一些基于学历、身高、体重、拘捕记录等的“甄选标准”都可能构成歧视。

但是这些规定不可能直接套用于中国。相对于外国反歧视主要针对私营企业,目前中国的维权主要集中在选拔程序相对公开公平的公务员、事业单位的考录过程中,这就产生新问题——这些针对公务员、教师的“特殊标准”是歧视,还是特殊“甄选”条件?

比如,最近的几个案例中,地中海贫血、糖尿病等病人,都认为公务员体检标准是对他们的“歧视”,但公务员的社保制度不同于普通劳动者,全部由纳税人埋单,岗位因病出缺也难及时填补,那么公务员被要求有“健康”的身体,是不是“歧视”呢?还有,公务员和教师本身就要承担社会道德的期望,而艾滋病毒感染者本身与道德负面评价相关,这里面的职业伦理冲突,也不是一句“歧视”所能回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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