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1月1日,新的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将实施。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下岗失业人员申领的“再就业优惠证”,明年将停止发放,取而代之的是“就业失业登记证”。
成人高校毕业生、农民工或将纳入税收优惠对象
新的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最大亮点不仅着重支持自主创业,还扩大了享受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范围。根据最新出台的通知,高校毕业生、农民工、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以及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等就业重点群体,都涵盖在新的就业税收优惠政策适用对象之内。
据了解,2009年我省(辽宁)出台的《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稳定就业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对创办企业初期实行税收优惠政策的高校毕业生的界定,还只限于普通高等学校的毕业生,成人高校毕业生还不可以享受。而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将高校毕业生界定为“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的学生”。由此意味着,今后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生也将有望享受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
同时,据省地税局一工作人员表示,新税收政策优惠对象中,还增加了农民工群体。不过,他们必须是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并同时取得就业失业登记证。
“再就业优惠证”将变为“就业失业登记证”
沈阳市就业服务局一工作人员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虽然“再就业优惠证”明年不再发放,但其相关的优惠政策并不会有太大的变化,将会一并转入到“就业失业登记证”的相关优惠政策中。
据省地税局工作人员介绍,新税收优惠政策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同时,新通知中规定,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税收优惠政策在2013年12月31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在2010年12月31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未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原持证人员,申请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期限截至201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