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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四类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可享三....
来源: 暂无来源 作者:admin更新时间:2010-11-01
记者近日从本市有关部门获悉,本市的失业人员、下岗协保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和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自2006年1月1日起,最长可享受3年有关收费的优惠。

这些优惠政策为: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即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凡本市失业、下岗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从事个体经营,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且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日期在其毕业后两年以内,自其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

据悉,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失业人员必须是按规定到劳动保障部门进行过失业登记的本市城镇户籍劳动者;农村富余劳动力必须是按规定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社会保障机构进行求职登记的本市农村户籍劳动者。

这项优惠政策同时规定,一经发现有人出租、转让《劳动手册》、《农村富余劳动力求职登记卡》和《毕业证》骗取收费优惠政策,有关收费单位将立即终止执行证件持有人的收费优惠政策,并补收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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