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与投资人之间建立估值调整机制(Valuation Adjustment Mechanism,VAM)在中国显然不被认可,因为这一机制在中国被通俗地称为“对赌协议”。带上“赌”字,外界对其的负面看法可见一斑。
但“对赌协议”为国际投行和投资机构广泛应用。在西方资本市场,VAM几乎是每一宗投资必不可少的技术环节,目的是通过设定目标盈利水平和触发条件,来避免不可预知的盈利能力风险。
迄今为止,创业板和中小板上市公司的招股说明书中曾披露过类似“对赌协议”条款的不过10%,但业界普遍认为,“对赌协议”实际的存在率远远高于这个数字。
“证监会不认可对赌协议的存在,因此大家都把对赌协议潜伏了。”不止一位投行人士告诉财新《新世纪》。
中国禁飞区
“在多次会议和培训上,监管层明确上市时间对赌、股权对赌协议、业绩对赌协议、董事会一票否决权安排、企业清算优先受偿协议等五类PE对赌协议,都是IPO审核的禁区。”某投行人士表示,“所有签有这类协议的公司都必须在上市前清理。”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要求企业做到股权稳定清晰,而涉及股权的“对赌协议”,往往可能带来上市之后的重大股权变动。这是证监会所不允许的。
中国法律体系中对于“对赌协议”虽然并无禁止性规定,但“对赌协议”的某些条款确实与《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相悖。
例如,有的“对赌协议”中要求给投资机构派出的董事“一票否决权”“优先利润分配权”等。而《公司法》中有如下规定:“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如金刚玻璃于去年终止的“对赌协议”中,即包括类似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