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蚌埠市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就业创业园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城市就业创业园申报条件、所需材料、审核认定流程,规范了园区管理,统一了创业园扶持政策。园区企业持证可享受房租水电等多项补贴,同时,对“孵化”到期的出园企业继续实施政策扶持。《通知》规定,凡园区占地面积不少于4000平方米,厂房面积不低于2000平方米,园区内创业经营户不少于20户,带动就业不少于300人园区可申报享受城市就业创业园扶持政策。
凡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创办的小型加工、制造类企业(个体工商户),自进园之日起,按照经营户租用厂房面积计算,3年内由蚌埠市就业补助资金给予厂租费、物管费、卫生费、治安费、环保费及水电费补贴。入园企业每吸纳1人就业为其参加社会保险并及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按每人15平方米申报补贴,每户补贴面积最多不超过200平方米。其中厂租费的补贴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4元,物管费、卫生费、治安费、环保费的补贴标准分别为每月每平方米0.5元、0.3元、0.3元、0.5元,水电费的补贴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0.4元。
补贴资金的申报拨付程序严格,城市就业创业园补贴资金采取先缴后补的形式,园区经营户向园区管理机构全额缴纳相关费用,就业专项资金直接对经营户予以补助。
政策还规定,对“孵化”到期的出园企业继续实施政策扶持,具体项目和标准按财社[2010]314号文件规定执行。《通知》发布后,以前有关城市就业创业园的管理规定,一律终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