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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中国创投业迎来丰收之年 凸...
来源: 暂无来源 作者:admin更新时间:2010-11-28
如今,很少有一个行业能像当今中国的创投业一样令人激动和兴奋。从世界范围来看,中国创投业正处于迅猛发展阶段,成为全球创投最活跃的区域。

中国创投业不仅在发展规模和增长势头方面成为全球一大亮点,从行业角度看,2006年至今,中国创投资本加速增长,年均增幅达30%以上。创投行业在中国可谓集万千宠爱于一身,受到各种政策的大力扶持,已成为当前发展最快的新兴行业之一。

有人认为,中国创投业已经步入黄金时代;有人说,中国创投业的风险和泡沫正在积聚,行业变局不可避免;也有人说,中国创投业将激发创业热潮与创业文化,引领中国经济的下一个10年。

经历了新世纪(002280,股吧)第一个10年的狂飙突进,日益壮大的中国创投业正式步入“十二五”开局之年,也迎来了黄金时代的机遇与挑战。

创投业迎来丰收之年

2010年,中外创投机构新募基金158只,其中新增可投资于中国大陆的资本量为111.69亿美元。创业板仍是IPO退出方式中回报率最高的交易市场,达到12.13倍。

清科研究中心数据显示,2010年中国创业投资市场募、投、退全部创下历史新高。募资方面,中外创投机构新募基金158只,其中新增可投资于中国大陆的资本量为111.69亿美元;投资方面,中国创投市场共发生817笔投资交易,其中披露金额的667笔投资金额共计53.87亿美元;退出方面,2010年共发生388笔退出交易,其中331笔首次公开募股(IPO)退出交易占总数比例高达85.3%。

ChinaVenture发布的报告认为,2010年募资规模增长的主要原因包括以下几点:一是2008~2009年间成立的基金,很多因金融危机影响推迟到2010年才完成募资;二是中国企业IPO的活跃及其带来的高额回报,提升了更多资本进入风险投资(VC)/私募股权(PE)投资市场的意愿;三是由于2010年中国经济发展实现高速增长,资本流动性过剩现象开始出现,因此,无论是国有资本还是民间资本,都选择投资回报相对稳定的私募股权基金,作为平衡风险、优化其资产配置的一种手段。

退出交易方面的爆发增长,让创投机构也迎来了收获之年。据清科研究中心统计,去年全年中外创投机构共发生388笔退出交易,较2009年全年123笔涨幅高达215.4%。其中,共有157家VC支持的企业IPO涉及退出交易331笔,占退出交易总数的85.3%。自2009年下半年以来,海外资本市场的回暖掀起中国企业赴美上市的新一轮小高潮;更主要的是,2009年末中国创业板开闸以及国内中小板的快速扩容给本土VC带来实质性收获。

事实上,早在2009年10月30日创业板的首批28家企业集体上市时,其中20家身后已然出现33家VC/PE机构的身影。创业板的推出一方面丰富了中国资本市场层次、拓展了资本市场的深度与广度,另一方面,又使VC/PE投资机构有了更加灵活的退出选择。

创业板推出以来,上市企业的示范效应成为了最大的创业驱动力。截至去年11月,创业板推出一年来,在134家上市企业当中,七成有创投机构的身影。来自ChinaVenture的数据显示,从各交易所平均投资回报率分析,创业板仍是IPO退出方式中回报率最高的交易市场,达到12.13倍;中小板及上交所分别为9.38和7.03倍,境内市场平均投资回报率为10.40倍。

中国特色开始凸显

在组织形式上,公司型创投企业依然是主流。从资本形成看,除将投资者的出资作为投资资本外,还借助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债权融资等多种方式积聚投资资本。

2006年3月《创投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实施以来,在十部委规章和相关扶持政策的支持下,中国创投业快速起步。截至2010年末,全国备案创业投资企业共计630家,其中,年度新增备案创业投资企业149家,较上年度增长30%;备案创业投资企业资产总规模达1191.44亿元。中国创投业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中国特色亦开始彰显。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金融司和中国投资协会创业投资专业委员会主编的《中国创业投资行业发展报告2010》称,成长中的中国创投业从起步伊始,即在组织形式和投资策略方面体现出了中国特色:

其一,在组织形式上,公司型创投企业依然是主流。在2006年前,我国创投企业只能采取公司形式;2007年《合伙企业法》修订案实施后,还可采取有限合伙企业形式。但是,从目前备案创投企业的组织形式看,公司型创投企业占比例一直高于95%。

造成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是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与英美等国具有较大的差异性。在英美等国,为了克服传统的有限合伙主要只能通过“私人关系基础上的声誉约束机制”来防范委托代理风险的不足,不断地通过修法,逐步引进了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而在我国,有限合伙的法律结构比较接近历史上典型的有限合伙的本来面目。由于主要通过“私人关系基础上的声誉约束机制”较难防范委托代理风险,所以,从保护投资者权益的角度考虑,更适合选择公司型创业投资基金。

其二,从资本形成看,除将投资者的出资作为投资资本外,还借助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债权融资等多种方式积聚投资资本:从相关数据看,不仅创投企业的实收资本逐年增长,而且资本公积、盈余公积也快速增长。特别是资本公积在各年度的占比均高达10%左右,成为创投企业的第二大资本来源。

其三,从收益来源看,在主要靠股权转让收益的同时,股息红利收益占相当比重。从国外一般情况看,创投基金通常是通过所持股权的转让获取资本增值收益。我国创投企业的投资收益虽然绝大部分来源于股权转让,但股息红利收益也占相当比重。

《报告》认为,之所以形成这种收益来源格局,也与公司型占主流的组织模式存在着一定程度的相关性。正是这种对股本金和收益进行长期统筹计划的制度安排,使之随时可以接受投资项目所分配的股息红利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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