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E时代 静待“双重备案”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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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dmin更新时间:2010-11-28
全国人大财经委牵头起草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下发给相关公司与部委将近一个月,由于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纳入监管范畴,这份征求意见稿也在国内PE投资领域悄然传阅着……
与此前发改委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试点地区股权投资企业发展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相似,征求意见稿同样给国内股权投资基金提高了运营门槛要适应它们,国内PE机构还需要在行业惯例与合规运营方面进行艰难的“调整”。
“国内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刚刚起步,相关条款与基金实际运作之间的确存在很多需要磨合的问题。”一位接近基金法修订起草小组的人士指出,“目前征求意见稿已基本结束意见征求环节,将提交给人大财经委全会审议,应该还会碰到更多PE监管方面的讨论。”
双重备案
私募基金监管被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
征求意见稿特别单列了“非公开募集基金的特别规定”章节,并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条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注册,但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募资金额或者其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低于规定数额的则豁免注册。
但对于上述条款所指的“规定的条件”,目前没有明确说法。“还需等待实施细则。”上述接近基金法修订起草小组的人士指出。
相比之下,发改委1月底开出明确的PE监管门槛。规定凡在试点地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股权投资企业,无论实际还是承诺出资额度,只要达到5亿元,均需到国家发改委备案并接受管理。
“征求意见稿将公司制基金与有限合伙制基金纳入监管范畴,这意味着国内大部分机构都面临双头备案的情况。”一家国内股权投资机构负责人表示。
但在多数PE人士看来,征求意见稿与《通知》折射出国内PE监管的不同方式。
“为防止备案基金空头运作,发改委主要通过考察股权投资基金的资金安全进行监管。”多位国内股权投资机构负责人向记者强调说。
而征求意见稿更侧重“从人抓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