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与人治的博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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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dmin更新时间:2010-12-01
在中国,上市公司董事长搞“一言堂”的现象屡见不鲜,董事会作为实现集团有效治理的核心和关键所在,却沦为橡皮图章机构。董事会的治理应体现在完善的董事会结构与运作上,而无孔不入的官本位文化却让董事长有恃无恐的忽视治理体系,其他董事也因治理结构的漏洞而无法正常行使职权。值得指出的是,董事会只是全体股东的权益代表,并不是行政关系下的决策机构,“一言堂”现象说明只有大股东或者董事长一方的股东权益得以表达。于是乎,就出现了基于法律的治理体系竟然输给个人的行政影响力,“一言堂”问题也就演变为法治社会与人治社会的博弈。
“一言堂”现象的屡禁不止暴露了我国上市公司治理中存在的“法治形式化、功能缺失化”问题,其根本原因可以概括为董事选聘机制不健全、缺失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无法正常发挥“法治”应有的作用。然而,上市公司董事会实际运作中的“人治高于法治”现象并非独立存在,往往伴随着如下事实:
其一是事实上的“内部人控制”。目前我国上市公司董事会主要成员都是大股东所派,仅代表了大股东的利益,公司董事与经理基于共同利益的考虑,结成关系联盟,沆瀣一气,形成事实上的“一言堂“现象。
其二是董事长与总经理为一人。在一些民营公司与国有公司中大多存在着董事长与总经理的职位合二为一的情况,同时董事会成员绝大多数也是企业经理人员,形成内部董事占优势的格局,使得这些董事在公司的经营决策、利润分配、任免公司财务负责人、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等方面具有更大的发言权。在监督制衡机制缺失的情况下,极易导致“一言堂”问题的泛滥。
其三是独立董事往往因工作时间、信息不对称、专业能力、大股东持股比例高、自身利益考量等原因,成为“人情董事”、“挂名董事”、“花瓶董事”,无法“独立”行使应有职权,对董事长的制衡性也就难以体现。
为从根本上解决上市公司“一言堂”问题,首先需要考虑如何建立完善的董事长监督制衡机制,以及董事会的聘任与行为规范。《公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董事会可以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在这里就可以前瞻性的预埋上市公司董事长的监督制衡条款。例如,审议批准向上市公司派出的董事长和总经理人选;聘任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公司的经营和财务进行审计;审议批准公司重要资产处置、重大投资、重大对外担保、借款、合同,并设立明确的金额限定;设定独立董事的任免条件;董事会决策程序等。为上市公司董事会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提供机制保障。另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选任与行为指引》的发布也起到了一定的指导与规范作用。除此之外,上市公司务必通过增加独立董事的数量来解决“内部人控制”带来的影响,以确保董事会议的公允性与独立性。
其次是健全董事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仅仅有行为规范与指引还不足以从根本上解决“董事”的不尽责问题,为了鼓励董事尤其是独立董事积极履行职责,还需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从约束机制来看,董事缺少相应的市场评价机制,仅凭股东提名无法规避“内部人控制”风险,同时独立董事缺少相应的信誉评价机制,作为第三方的独立董事没有针对其操守、能力与经验的信誉评价,难以确保独立董事的专业性与独立性;从激励机制来看,目前我国独立董事的报酬水平在2-5万元之间,这一般低于公司董事会其他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随着独立董事地位提升与权责增加,其报酬激励却落后于其他成员,难以真正发挥独立董事的积极性与主动性。因此,应根据董事会成员的分工与实际担负的权责,建立与其责权利相互匹配的激励约束机制。
再次是提高监事会效力。尽管在《新公司法》中规定了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的权利。但在实际董事会议工作中,由于监事会没有投票权,只有质询义务,弱化了其在决策中的影响作用。鉴于目前监事会作用以对董事会程序是否合法、经营管理层是否落实了会议决议、执行了股东意志进行监督,发挥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为主要职责的情况,可以考虑通过提高监事会在董事会议中的参与度与影响度,如可以赋予监事会调整会议规模与频次的权利等。
此外,公众也应睁大双眼,看穿“一言堂”型董事会能否有效保护广大中小股民的权益,如果不行的话,还请尽快“用脚投票”。“人治”凌驾于“法治”的董事会,必定将股东的权益视为行政权力的附属品,若完全寄希望于董事长凭借一己之力就能改善上市公司业绩,无异于“瞎猫碰见死耗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