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在2011中国股权投资基金发展论坛上谈到对《证券投资基金法修法》修订过程中的三点争议,一个是证券的定义,第二是金融活动的行为准则与监管边界,第三是基金的组织形式与投资人利益的保护。
吴晓灵说,股权投资在今年中国经济发展中已经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在一个行业发展的过程当中,也难免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有一些地方借着PE的名字搞集资,有的PE在运作过程中不够规范,在企业上市的过程当中出现了一些腐败的现象。这些都让我们想到了我们应该为一个行业的健康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
吴说,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近年来一直在推动《证券投资基金法》的修订,希望通过本法的修订,为股权投资基金,为公募基金的发展,能够创造一个更好的法律环境。
有关证券的定义
金融法律的制定是为了规范各类金融行为,对证券的定义确定者哪些行为需要哪些规则加以规范。说文解字,证券是一种证明的凭证,证明什么,证明出证人与持有人之间涉及金钱行为的关系。因而,证券有股票、股权凭证、债券、债务凭证等等。1934年美国证券交易法对证券列举的方式予以说明,这是为了避免过于简单的定义造成实践中的歧义。美国1933年证券投资法当中,证券一词指任何票据、股票、互存股票、公司信用债券、盈利分享协议下的权益证书或参与证书,以证券作为信用抵押下的,证券存款单石油、煤气或其他矿产小额利息滚权,一般来说,被普通认为是“证券”的任何权益或票据,或上述任一种证券的权益或参与证书、暂时或临时证书、收据、担保证书、或认股证书或订购权或购买权。
我国在立法中也采取了类似的技术,没有给出明确的定义,而是采用了指明某每部法律中所规范的证券种类。证券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界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本法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上上市交易,适用本法,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证券衍生品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原则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