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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扩大享受就业扶持政策,惠...
来源: 暂无来源 作者:admin更新时间:2012-07-03

哈尔滨市政府近日正式下发《关于促进就业工作稳定就业局势的实施意见》,今后哈尔滨市的就业政策惠及面将更宽,力度更大。

扩大享受就业扶持政策范围,将范围由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国企下岗失业人员扩展为所有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具体为: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承包土地被征用,符合规定条件的;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哈尔滨市各区、县(市)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中,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以上的失业人员;市政府确定的其它失业人员。失业人员可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免费申领省统一印制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享受有关政策。

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登记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的、符合条件的企业吸纳失业人员就业的,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登记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扶持期限为3年。

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扩大小额担保贷款扶持范围,对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军队退役人员、军人家属、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和外出务工返乡创业人员,有创业愿望、创业能力和创业项目的,经审核认定后均可获得小额担保贷款扶持,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5万元,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对能够自行提供担保的借款人,可直接到经办银行申请贷款,经办银行可适当提高贷款额度,符合贴息政策的,给予贷款额度不超过5万元的贴息。

鼓励灵活就业。对2008年、2009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将其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一次性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完善就业援助政策。鼓励企业等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对与就业困难人员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各级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并视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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