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迷失的艺术家:著名音乐人苏越的....
来源: 暂无来源 作者:admin更新时间:2010-12-18
6月20日,著名音乐人苏越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苏越,男,1955年出生,硕士研究生文化程度,曾任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理事,中国音乐家协会会员,中国音乐家协会流行音乐学会副主席、北京影音出版社社长、中央电视台春节晚会艺术总监等职。

上世纪八十年代,曾因创作歌曲《血染的风采》、《黄土高坡》、《热血颂》,《月满西楼》、《姐妹弟兄》等,影响甚大。其间还为电视剧《永不放弃》、《结婚十年》、《大汉天子》作曲。

苏越1978年进入总政文工团,开始音乐创作。1985年调到艺术剧院,1987年去日本留学,1993年回国后,在北京影音文化出版社担任社长,此后便开始走上经商的道路:1995年成立万森文化有限责任公司,2001年成立北京红顶艺联文化发展有限公司,2003年成立无锡太湖传媒文化投资有限公司,2004年6月成立无锡太湖传媒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北京文化传媒分公司,2004年成立北京世纪恒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2004年成立北京传艺空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2004年成立北京佳艺年华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2006年成立太湖传媒(香港)有限公司……

苏越先后在这些公司中担任各种各样的领导职务,被捕前任无锡太湖传媒文化投资有限公司总裁、无锡太湖传媒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北京文化传媒分公司负责人,北京森海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北京红顶艺联文化发展有限国内公司法定代表人等职。

这些公司先后投资了3、4亿元制作了数部影视作品,包括《武林外传》、《大人物》等。2005年企业还想上市。但是2006年因电视台大量退片,出现了经营亏损。到2007年情况更加严重,总负债上亿元。于是苏越铤而走险,想把没有做过的项目变成项目,找社会借款,包括“高利贷”。甚至背着爱人把家里的房子、车全部变相抵押,把爱人的存款都全部取了出来。

2007年12月至2008年10月间,苏越虚构公司具有承接北京奥运会巡回演出活动的资格,伪造与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中国对外演出公司、浙江电视台、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等单位的多份虚假的《演出合同书》、《合同书》。他以投资迎奥运巡演、筹借迎奥运巡演资金为由,与信怡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咨询分公司负责人、包头市兴华信用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及个人于某,先后签订多份《投资合作协议书》、《借款合同》等,骗取两家公司及于某5746万余元。

苏越将上述钱款用于偿还债务及个人公司经营使用。其间,他曾归还2902万余元。直到2010年3月,苏越接到侦查人员通知去经侦局,从此被警方抓获刑拘。

公诉人指出:本案是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属于单位犯罪,但鉴于涉案主要公司已被吊销营业执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实施犯罪行为的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对该单位不再追诉。而苏越作为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承担刑事责任。

苏越自我辩护时称:我个人认为,我借款的目的最早就是让企业度过难关,最开始的难关并不大,只不过是确实是泥潭越陷越深,最后不但没有挽回企业,害了股东害了大家,尤其是我自己和我亲人家庭付出了巨大代价。但是,我想说一点,我一开始真的不是想骗人家钱款不还。这么多钱确实是因我经营不善,我把这个事情瞒的太死了,牵扯到方方面面,最后实在是没有办法解决了……

法庭当庭未作判决,择日宣判。

一位著名音乐人、资深作曲家、被称作“乐坛伯乐”的人,却被视为“经营奇才”、“管理能手”,推向企业的风口浪尖;当企业经营不善、出现亏损的时候,却还认识不到潜在的法律风险,而是依靠自己在音乐界的名声,为他人布下“陷阱”;当他人陷落自己的“陷阱”,明白真相的时候,同时也就是自己陷落“陷阱”之时。只不过自己陷落的是刑事的“陷阱”,失去的不仅仅是金钱,还有人身自由乃至生命。

文化人办公司,并非不可,但文化人办公司不能不懂法律,否则,法律的“陷阱”等着你呢。

这,也许就是苏越案件给我们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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