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天从市人社局获悉,为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若干政策的意见》,日前,市委、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提出,高校毕业生自毕业之日起五年内创办企业并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吸纳择业期内申请就业失业登记求职的高校毕业生,并与之签订二年以上劳动合同,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除享受社保补贴政策外,每接收一名毕业生一次性奖励1000元。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自毕业之日起三年内自主创业,取得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可向当地人社部门申领一次性创业补助,标准为每人5000元。合伙创业的,给予法定代表人一次性创业补助,其他合伙毕业生按高校毕业生创办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奖励政策给予每人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实施方案》明确了中小企业接收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政策。规定,中小企业接收择业期内申请就业失业登记求职的高校毕业生,并与之签订二年以上劳动合同,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向人社部门申领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企业应负担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补贴期限为一年。此外,大型企业或市级以上重点建设项目单位,接收择业期内申请就业失业登记求职的高校毕业生,并与之签订二年以上劳动合同,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向市人社部门申领一次性就业补助,标准为每接收一名毕业生1000元。
对进入高校毕业生创业园的创业企业,免收最长不超过3年的场地费;实行“零成本”注册,免收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税收减免按高校毕业生创业有关规定执行。据了解,高校毕业生创业园是指市人社部门在和美大厦“省会创业孵化园”开辟的专门为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提供创业场地、创业扶持、创业创新等服务的园区。”
按规定,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的择业期内高校毕业生到市政府确定的早餐工程经营企业,从事早餐经营或到市政府推动建设的夜经济特色街区、夜市入驻经营,早餐经营企业和特色街区承办单位优先安排高校毕业生选定经营场所。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创办民营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的,实行“零成本”注册,免收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因规模扩大而重新组建有限公司的,在主要投资人不变,并且申报的新名称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下,由登记机关使用原字号注册登记。
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三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按照规定,高校毕业生就业失业登记求职的范围和对象为我市2011年及以后年度择业期内无就业经历有就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登记范围毕业生可于毕业当年的7月1日至10月31日到户口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办理就业失业登记求职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