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天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鼓励和支持全民创业若干政策》精神,我市日前出台《石家庄市扶持创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明确了扶持创业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申请程序和补贴标准。
据悉,扶持创业专项资金由市财政部门根据创业工作需要和财力状况在财政年度预算中安排,每年安排资金不少于2000万元,并视财力状况逐年增加,专项用于引导、鼓励和扶持全民创业。扶持创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创业孵化园补贴、优秀创业项目奖励、创业实训、创业补助、创业项目资源库运行维护、创业服务专家聘请、各类创业服务专项活动、创业企业奖励、小额贷款贴息、先进典型表彰、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和创业推广宣传等与创业带动就业相关的费用。
对于经创业指导的新办工业企业,凡当年实缴当地财政税收10万元以上的(不含更名、股改等形式变更的企业),前三年,分别按当地财政分享税收部分的50%、40%、30%给予企业资金扶持。对于经创业指导新办商贸服务类企业,前三年,分别按当地财政分享税收部分的30%、20%、10%给予企业资金扶持。经创业指导的新创办企业是指经本市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创业指导后,在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3年内的工业企业和商贸服务类企业。
据悉,按照要求,凡已享受过同级财政部门相关补贴的不得重复享受上述创业补贴,可按最优惠政策享受。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对享受创业补贴的各类人员在其《就业失业登记证》上予以记载,并录入就业信息系统,实行动态管理。本办法有效期自发文之日起至2014年3月30日止。执行期间如遇国家和省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并适时对本办法进行修订。
□创业实训补贴
经认定的创业实训定点基地,安排有创业意愿和能力的创业人员,进行不超过六个月的创业实训,按接受符合条件的实训人员数量,给予实训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
补贴与奖励细览
■创业补助
对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取得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六个月以上的,可向创业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一次性创业补助,补助标准每人5000元。
□创业帮扶机构补贴
经认定的市级创业帮扶定点服务机构以及省级定点帮扶机构在完成省级任务指标外每帮扶一人成功创业,同时带动二人以上就业的,且稳定经营六个月以上的,给予帮扶机构1500元的补贴。市级创业帮扶定点服务机构创业帮扶指标任务及省级定点帮扶机构申请市级创业帮扶指标任务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商市财政局确定。
■创业孵化园补贴
经认定的市级定点孵化基地,对经市创业指导中心推荐并入驻定点孵化基地的创业实体户数,按照每年每户4000元的标准,给予孵化基地管理服务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入驻定点创业孵化基地的创业实体正常经营满一年的,给予一定额度的场地租赁补贴,具体标准为:每平方米每天2元(不足2元的据实补贴),但每个创业实体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3万元,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创业项目开发征集补贴
开发征集的创业项目经过评估论证通过,并入选市创业项目库的,对创业项目提供方按每个项目200元的标准给予开发征集补贴。对同一个创业项目只给予一次开发征集补贴。创业项目评估审核补贴:对参与项目审核、指导的专家给予每人每次200元的补贴。
■优秀创业项目奖励
对入选创业项目库的,被创业者使用的项目(新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创业成功连续经营六个月以上、市场前景好、投资小、见效快的),且带动就业达到一定人数的,给予每个项目2000-5000元的奖励。具体奖励标准为:单个项目成功创业3-5户或新增吸纳5-10人就业的一次性奖励2000元;单个项目成功创业6-10户或新增吸纳11-20人就业的一次性奖励3000元;单个项目成功创业11-15户或新增吸纳21-30人就业的一次性奖励4000元;单个项目成功创业16户以上(含16户)或新增吸纳31人以上(含31人)就业的一次性奖励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