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郑女士从华润超市购买了一些食物,回家后居然发现购买的杏仁、巧克力、牛肉干等食品均已过保质期,故将华润诉至法庭,要求十倍赔偿。近日,通州法院将开庭审理此案。
记者了解,2010年9月7日,郑女士到华润超市购买了价值545元的食品,包括骆驼牌熏烤杏仁、金色四季胡桃仁巧克力、金亿丰牛肉干等,后发现熏烤杏仁的生产日期为2009年8月17日,保质期为12个月,该食品已过保质期,郑女士仔细检查后发现其余食品也均已过了保质期。
郑女士认为,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华润超市经营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属违法经营食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郑女士将华润超级市场有限公司起诉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要求华润超市返还郑某购物款545元,并赔偿郑某5450元。
此案件正在审理中,中国经济网将继续关注案件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