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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毕业生在西安就业创业,落户....
来源: 暂无来源 作者:admin更新时间:2012-07-05

大学毕业生在西安就业或创业,如何落户?以下是对户口问题的政策解答——

(一)“用人单位”的具体含义?

依据《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口户籍准入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市政办发〔2006〕52号)第二十一条的解释,《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口户籍准入暂行规定》(市政发〔2006〕17号)所称“用人单位”,“是指在本市依法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用人自主权、依法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并缴费的企业单位、事业单位、非企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包括各类民办学校、医院等非企业单位,但不包括外地公司在西安设立的分公司或办事处、联络处等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二)哪些学校属于“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十五条和第十八条规定,“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是指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不包括实施非学历高等教育的、非全日制的其他高等院校。具体是指纳入国家、省教育和发展改革部门普通高等教育统一招生计划的高等院校。

(三)对“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如何理解?

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是指:按照国家或省教育和发展改革部门下达的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计划招生,入学后依法注册学籍,完成规定的学业,取得毕业证书和相应的学位证书并经电子注册,毕业离校时持有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核发的《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或《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的人员。依据《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暂行规定》(教学〔2001〕4号):“2001年起国家对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实行电子注册制度,未经注册的学历证书,国家不予承认”。

(四)对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如何理解?

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是指:毕业当年在规定时间内离校,按就业协议(或劳动合同)到用人单位就业的毕业生;或未落实就业单位,按期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人事部门报到后等待就业的毕业生。

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全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02〕105号)精神,毕业后一年内初次就业的毕业生,视同应届毕业生对待。

(五)对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往届毕业生”如何理解?

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往届毕业生”,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19号)下发执行后,自毕业之日起超过一年、但不超过两年才在西安市区初次就业并持有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核发的《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或《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的毕业生;不包括在此之前毕业已按计划分配就业的毕业生,亦不包括在此之后按就业协议已在外省、市就业落户的毕业生,也不包括毕业后到外省、市就业而将户口保留在原就读学校超过两年的人员。这些人员均属社会在职人员。

(六)申请户口迁入市区人员的年龄如何计算?

依据《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口户籍准入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市政办发〔2006〕52号)第十九条,申请户口迁入人员的年龄按参加本市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时的实际年龄计算。

(七)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年限如何计算?

依据《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口户籍准入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市政办发〔2006〕52号)第十条,按《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口户籍准入暂行规定》有关条款规定,用人单位为迁入本市市区人员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年限,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计算。用人单位须为申请户口迁入人员提供市地税部门开具的社会保险专用缴款书和省、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证明。

(八)“合法固定住所”的具体含义是什么?

依据《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口户籍准入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市政办发〔2006〕52号)第二十四条解释,所谓“合法固定住所”,包括本人或夫妻共同通过购买、房改、接受赐予、继承、经批准自建等途径获得房屋合法产权并持有《房屋所有权证》的住所,直系亲属拥有房屋所有权并供其居住的住所,租住属公有产权的房屋并持有使用证明的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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