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部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地方性规章《辽宁省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规定》的出台使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税费减免、基层就业、创业扶持、就业援助等就业政策规范化、制度化、法律化。
不管是毕业于何处的大学毕业生,也不分是否为辽宁生源,只要在辽宁省行政区域内求职的,都适用本《规定》。而《规定》中所指出的困难高校毕业生是指省内普通高校辽宁籍毕业生和户口档案已迁回辽宁省尚未就业的辽宁生源省外普通高校毕业生中,来自城镇低保家庭、低保边缘户家庭、农村贫困家庭和残疾人家庭的普通高校毕业生。
《规定》明确了大学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优惠政策、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职责、高校在促进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职责、就业率与高校招生计划实行挂钩、大学生自主创业在创业资金扶持和创业孵化体系的规定、法律角度确立困难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援助制度、吸引高校师范类毕业生到农村从教、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市场服务和信息服务等方面的工作。
同时,《规定》规定了三类法律责任,即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高校的法律责任、假冒有关部门举办招聘会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