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我国首部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地方性规章《辽宁省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规定》正式实施。《规定》的实施将进一步规范辽宁高校毕业生在就业创业税费减免、基层就业、创业扶持等工作,并明确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和高校的法律责任。
此前,没有一部法律、规章对高校毕业生就业进行明确的法律规定。为了促进大学毕业生就业,辽宁省教育厅于2007年9月立项,着手起草《规定》。省教育厅在沈阳、大连、营口组织召开立法研讨会,广泛听取专家、高校、学生和用人单位的意见,修改了近40余稿。
《规定》明确了就业协议的法律地位和作用,以便更好地保护高校毕业生在签订和履行就业协议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同时还明确了大学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优惠政策、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职责、高校在促进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职责、就业率与高校招生计划实行挂钩、大学生自主创业在创业资金扶持和创业孵化体系的规定、法律角度确立困难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援助制度、吸引高校师范类毕业生到农村从教、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市场服务和信息服务等方面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