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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部委发文规范选聘大学生“村官....
来源: 暂无来源 作者:admin更新时间:2012-07-09

为推进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健康发展,近日,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宣传部、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国务院扶贫办、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12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建立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长效机制的意见》(组通字[2009]61号)。文件提出了6个方面的要求:

一、建立定期选聘制度。中央计划从2008年开始,连续用5年时间,选聘10万名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中央财政予以补助。各省区市和新疆建设兵团自行选聘一定数量的大学生“村官”的,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支付。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一般每年集中开展一次,原则上由省区市一级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团委统一组织实施或省、市两级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团委共同组织实施。选聘名额、条件、办法要提前向社会公布。

二、建立岗位培训制度。一是制定培训规划。省区市党委组织部要把大学生“村官”纳入整个干部教育培训规划,每年至少举办一期示范培训班。市、县两级要组织实施好大学生“村官”培训工作。聘用期间,每年至少安排一次岗位培训,累计时间不少于7天。二是突出培训重点。培训以政治理论和思想道德教育为基础,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涉农法律法规、市场经济知识、农村经营管理知识、农业实用技术等为重点,以提高做好农村工作、带领群众创业致富本领为目的。三是拓展培训渠道。教育、科技、农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扶贫等部门要发挥优势,积极开展大学生“村官”专项培训。高等院校特别是农业院校,要结合大学生“村官”特点和工作需要,开展继续教育和研究生同等学力教育。

三、建立配套保障制度。一是落实工作生活补贴。保证大学生“村官”工作、生活补贴比照本地乡镇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后工资水平及时发放。二是落实社会保险。大学生“村官”聘用期间,按照当地对事业单位的规定,参加相应社会保险。其中在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的地方,应在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为其办理补充医疗保险。三是落实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财政代偿政策。对于到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农村基层的大学生“村官”,国家实行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享受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政策的大学生“村官”,必须在聘用期间内考核称职。四是提供工作生活基本条件。各地要为大学生“村官”提供工作、食宿等基本条件,帮助解决正常开展工作所需的交通、通迅等方面的问题。

四、建立跟踪培养制度。一是明确大学生“村官”的具体职责和工作分工。二是实行结对帮带。乡镇党委要为每个大学生“村官”确定1名乡镇干部和1名村干部,进行结对联系帮带,面对面进行帮助指导,提高大学生“村官”能力素质。三是注重实践锻炼。乡村党组织要给大学生“村官”压担子、交任务,帮助确定合适的项目和任务,鼓励大学生“村官”在农村创业,并为他们提供支持,使他们在具体实践中经受锻炼、干事创业。四是搭建交流平台。各级各部门要采用多种形式加强与大学生“村官”的联系交流,为大学生“村官”提供多种交流平台。五是强化管理考核。大学生“村官”考核工作由县级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团委负责,乡镇党委具体组织实施。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五、建立正常流动制度。鼓励大学生“村官”担任村干部。各级党政机关要注重从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优秀大学生“村官”中招考公务员。鼓励和支持大学生“村官”发挥自身优势和专业特长,立足农村农业实际自主创业,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作出贡献。同时,要引导大学生“村官”另行择业并支持他们继续学习深造。

六、建立齐抓共管制度。文件强调,各级党委要加强统筹协调,加强对大学生“村官”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各级相关部门要明确职责分工、落实管理责任,根据自身工作职能和业务范围,共同抓好大学生“村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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