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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与VC/PE婚变:企业不争气还...
来源: 暂无来源 作者:admin更新时间:2011-02-16
一见钟情便如胶似漆,熟悉后才发现彼此的缺点,不仅婚姻,投资方与融资企业之间也上演着一幕幕“七年之痒”的故事。

近期,多家企业爆出与VC、PE“婚变”的消息,自当当网李国庆爆出企业备受资本方欺负后,包括俏江南、爱国者电子等企业又接连爆出与投资方鼎晖投资出现矛盾。一边是企业炮轰投资方“没什么作用,要的还不少”,另一边投资方也委屈,“企业不争气,有苦说不出”。

业内人士分析,投资方是看好企业的前景才与企业走到一起,但其更为关注的是融资规模、股权分配、何时退出获得回报等问题,有些“只看结果,不看过程”的味道,甚至投资双方对赌耍心机,这也令投资方与企业的关系很是微妙。

双方如何化解这种矛盾?本报采访了业内资深人士。

现状一:企业投资方互相抱怨

近年来与投资方打交道成了许多上市公司的必经之路,数据显示,2010年全年的中国上市企业中,221家企业有VC、PE投资机构支持,占上市总数的46.4%,并且多数企业获得了不止一家VC、PE的注资。VC、PE支持的企业上市数量比2009年同期增加了144家。

鼎晖在金融危机时投资了俏江南和爱国者电子,投资双方当时皆大欢喜。

今年8月,俏江南创始人张兰称引进鼎晖是最大的失误。而爱国者电子也因与投资方对赌失败引发人事变动,转型步履维艰。

外界披露的信息显示,2008年,俏江南向鼎晖投资和中金公司出让10%的股权,融资3亿元。而张兰在吸引投资方时曾表示要将店面扩张至伦敦、米兰等地。然而后来俏江南的业绩并未实现,第二次上市又遭否定,公司也需要更多的资金,此时投资方已颇有微词。张兰抱怨称,“他们什么也没给我们带来,那么少的钱稀释了那么大股份”,她表示早就想清退这笔投资,但鼎晖要求翻倍回报,双方没有谈拢。

“许下的承诺没有实现”,据一位PE人士介绍,一些企业为了尽快获得融资或者取得更高的估值,对公司的发展和业绩预判过于乐观,最后承诺不能实现或业绩“变脸”,都会引起投资方不满。而有些投资方承诺的资金也可能存在注水现象。

现状二:赢了生意输了和气

因为看好爱国者存储在移动存储市场的领先地位,2009年鼎晖向爱国者电子投资2.5亿元,获取爱国者存储25%的股份。但鼎晖“留了一手”,与企业签协议,要求爱国者存储2009年、2010年连续两年的净利润增长要达到30%以上,否则鼎晖或对爱国者存储的持股比例最大增持到45%,并要求公司争取不晚于2013年在A股上市。

虽然爱国者方面并没有公布业绩,但外界普遍认为其净利润增长只有10%~20%,基本可以确定对赌失败,华旗集团董事长冯军可能丧失了控股地位。可以印证的是2010年爱国者的人事变动,曲敬东出任爱国者电子总裁兼CEO,内部传闻其正是鼎晖派出的代表人。事实上,除非是热门或已取得一定市场份额的项目,企业面对资本方往往处于弱势地位,投资方对于公司的高管任免、决策等都具有相当的话语权。

接下来曲敬东大力推行移动互联网战略,积极切入电子书和平板电脑市场,但由于受到成本上涨利润压缩、行业竞争环境恶化等影响,公司的业绩面临极大的压力。虽然投资方希望企业尽快上市然后退出,但目前公司的上市时间不断推迟。按照对赌协议来说,鼎晖投资是“赢了生意输了和气”,获得了最高达45%的股权,但未来如何安排企业的发展却成了棘手的问题。

原因:

各打各的算盘

由于立场不同,投资方投资企业,是希望企业上市后退出后获取丰厚的回报,但有些风投过于注重短期利益,在企业的产品业务并未成熟之际,“逼迫”企业加速上市,甚至以此与企业签订对赌协议。

对此,北京吉星洪源投资总经济师黄董认为,企业主把经营企业当作一生的事业,而PE是纯粹的投资机构,注重资产(资金)的投入产出,PE、VC等机构一般将企业看成一个项目,一种投资工具。

PE对企业的经营目标,对企业主管理企业的行为都会提出量化目标和设置约束机制,企业主则喜欢有更多的自主权,两者很难完全统一。如果企业经营目标无法达到PE机构的设定值,双方则出现不和谐的状况。

北京新元文化产业投资俱乐部负责人刘德良表示,目前国内的有关法律以及商业道德方面还有待完善,出现上述情况,是双方对商业规则的理解与执行出现偏差。只有在共同的商业原则基础上才能实现共赢,双方的合作才能延伸。

同时,刘德良还认为,投资者与企业创始人有矛盾,与双方对企业的信息掌握不对称有关。企业创始人比投资人所掌握的信息始终要充分一些。

出路:

良好地合作

北京安翔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黄河源昨日表示,PE、VC机构在企业发展的不同阶段,应对企业起到不同的作用:在企业创业阶段,PE、VC机构向企业主提供资金、管理上的支持;在发展阶段,PE、VC机构提供规范化管理和更多金融财务杠杆技术的支持;在成熟阶段,PE、VC机构提供专业的企业行业并购方面的技术和管理支持。

由于PE、VC机构与企业在信息上存在不对称,双方应做尽职的了解和调查。

黄河源指出,企业管理者在与PE、VC机构合作的过程中要注意如下问题:一是在合作协议条款中,是否存在PE、VC机构向企业拨付投资款时设置了前提条件,这个前提条件会否影响未来的业绩增长;二是PE、VC等投资机构是否在董事会席议事规程中,给该机构派驻企业的董事,设置了重大事项的一票否决权,这些否决权的范围,是否包含了对企业主在未来的经营过程中一些决策上的限制,是否可能阻碍企业未来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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