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财政部、发改委联合印发《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明确中央财政资金将通过直接投资创业企业、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等方式,培育新兴产业发展。
这是继2008年以来各地方政府相继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之后,中央政府通过创投方式扶持新兴产业发展的又一重大动作。“事实上,发改委、科技部等相关部委之前都有类似基金在运作,这次发文是肯定前期的尝试性举动,并明确将其推广开来。”9月13日,曾担任过发改委相关基金评审的资深创投人士、德同资本创始合伙人李泉生对本报记者表示,这对处于初创期的高科技型企业,无疑是个利好。
“从具体条文看,两部委仍选择比较市场化的操作方式。”同日,深创投京津及华北地区总经理刘纲告诉本报记者,对于基金管理人的激励措施,“中央财政资金让利政策,较以前试点时有折扣。”
前期撬动70亿
试水始自2009年底。
2009年11月26日,发改委、财政部联合发布《关于实施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开展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参股设立创业投资基金试点工作的通知》(下称“试点通知”),明文拉开“国家队”中央财政资金参与创投的序幕,是为此次暂行办法的雏形。
试点通知规定,国家资金与地方政府资金同进同出,除在基金章程中规定的条款外,国家资金不要求优于其他社会股东的额外优惠条款。
这一规定为政府资金以市场化方式参与创投事业做出了表率。
在此之前,很多地方政府主导设立的引导基金明确规定:一旦项目清盘,先保证引导部分的股份退出。
这一同股不同权的规定影响了民间资本的积极性,也是早前诸多政府引导基金面临尴尬的重要原因之一。
而在偏市场化操作思路下,2009年底,创投“国家队”中央财政资金即试水7省市,成立基金20只。其中,由发改委设立的国家产业技术研发资金出资10亿元,资金来源于中央财政,地方政府配套资金12亿元,吸引民间资本70亿元。
在试水之后,这一市场化思路在此次暂行办法中得到确认。暂行办法明确规定,“除参股基金章程中约定外,(中央财政出资资金)不要求优于其他出资人的额外优惠条款。”
最坏的情况下,“当参股基金清算出现亏损时,首先由参股基金管理机构以其对参股基金的出资额承担亏损,剩余部分由中央财政、地方政府和其他出资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导向加强 激励减弱
在市场化操作思路主导的同时,此次中央财政资金参与创投基金的政策导向作用却并没有减弱。
暂行办法规定,“参股基金重点投向具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或消化吸收再创新属性,且处于初创期、早中期的创新型企业,投资此类企业的资金比例不低于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60%。”
“这一要求在之前试点时是没有的。”刘纲告诉本报记者,“60%资金投向被框定于初创期的中小企业,等于明确了中央财政资金的政策引导作用,但同时也考虑到其他出资人的收益需求,还预留40%的资金空间可以用来投其他项目,从而实现市场化运作与政策导向并行不悖。”
60%的资金投向限制,对价是什么?
暂行办法规定,除给管理费外,给基金管理人的业绩奖励为基金增值收益的20%,与目前市场上通行的方式无异。
不过,暂行办法第19条之规定:“对投资于初创期创新型企业的资金比例超过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70%的参股基金,中央财政资金可给予更大的让利幅度。”
“相对于试点时,这有些折扣,如果没有更大的奖励幅度,管理人为什么要拿同样的提成而受更多限制来管理中央财政出资的基金呢?”刘纲表示,此次办法的激励措施不如之前具体,以后在实施细则中应考虑细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