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国家的高等职业教育,起源于工业革命时期,扩张于二战结束之后,繁盛于上世纪60、70年代。高等职业教育作为一个复合型的高等教育模式,在西方发达国家不断发展的过程,也是一个自我完善的过程,其积累的成功经验主要有以下四大方面——
一、确立高等职业教育在整个教育体系中的重要地位
职业教育在西方发达国家很受重视,被当作全社会教育系统中的一个重要的子系统,在整个社会发展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它既使国家的资源利用者、开发者、管理者的技能不断提高,又使整个社会的技术含量、智能含量和精神价值的含量不断提高,从而使一个民族的总体素质不断增强。因此,在许多发达国家,职业教育和普通教育是整个教育体系中两个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它们之间无轻重之分、贵贱之别。人们普遍认识到高等职业教育培养出来的应用型、技艺型人才,与普通高校培养出来的理论型、学术型人才一样,都是社会所需要的。犹如经济、社会发展之车的两轮,缺一不可。
例如,德国自古以来就有兴办职业教育的传统,在古典经院式的大学中培养精英人才的同时,学徒培训、实训工场和职业学校同样有所发展,形成了“双元制”职业教育制度,使其总数占到了高校总数的一半。在各种科学家、高级工程技术人员、高级管理人员不断涌现的同时,培养出了大批熟练的现场技术人员、技术工人和管理人员。
又如瑞士,大多数学生在九年义务教育结束后选择职业学校,只有15%左右的毕业生选择进入学术高中,以便再升入大学。在其他发达国家中,这种良好的氛围为职业教育特别是高等职业教育的健康快速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社会条件。
二、完善职业教育立法
发达国家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有力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产业结构的调整,因而得到了各国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各国纷纷制订政策和法规,对职业教育包括高等职业教育的教育目的、教育体系、经费来源、师资培养、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等各方面都做了明确具体的规定,保证高等职业教育的实施和发展。
美国在20世纪八九十年代颁布了一系列重要的职业教育法规,如1982年的《职业训练合作法》、1988年的《美国经济竞争力强化教育训练法》便是美国力挽20世纪70年代末国际竞争力衰退的产物。1990年9月制订的《卡尔?D.金斯职业和应用技术法案》明确阐述了其立法的目的:通过更充分地开发美国所有阶层的学术能力及职业能力,进一步提高美国的国际竞争力。此后的一些重要教育法,如1994年颁布的《目标2000——美国的教育法案》和《学校—工作多途径法案》,其出发点、目的都是如此。
德国1976年颁布《高校总法》明确规定高等职业教育在高等教育中的地位;1981年制订的《高等职业教育促进法》,强调规范职业教育的结构改革;1997年制订的《职业教育的改革计划》,强调修改和完善职业培训条例,开发新的培训领域,大力培养青年人就业能力和适应能力。
英国在20世纪八九十年代,也加强了政府干预职业教育制度的力度,颁布了一系列重要的职业教育法案。其中著名的有1985年发表的《年轻人的教育和培训白皮书》,1991年发表的《21世纪教育与培训白皮书》,着手建立和完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等级制度。
在韩国1949制订了《教育法》,强调要重视实业教育;1963年的《产业教育振兴法》强调改革中等教育结构,加强职业技术教育;1973年颁布的《国家技术资格法》,大力推行职业能力开发计划。
其他国家也都有相关的法律。在教育投资方面,法国1971年制订的《终身教育法》规定,一定规模的企业主必须支付相应的继续教育费用。在产学结合方面,2001年生效的《丹麦职业教育培训法》鼓励企业和学校组织交互式学习活动。
凡是职业教育发达的国家,都很重视高等职业教育立法和依法治教,他们颁布的这些法律,都具有强制性和可操作性,从而为职业教育的健康、有序发展构建了广阔、坚实的平台。事实证明,法律颁布后,这些国家的职业教育尤其是高等职业教育都有了新的更好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