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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高等职业教育的“双元制”模....
来源: 暂无来源 作者:admin更新时间:2011-03-06

“双元制”,即一元是学校、一元是企业的产学合作的职业教育模式,是德国职业教育的一大特色,目前也是世界职业教育的经典模式,曾被称为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德国经济腾飞的“秘密武器”。在东西两德统一前,实施“双元制”职业教育模式的是西德,所以下文中提到的德国,如未加解释,均指西德。

德国的高等职业教育主要由两类高等教育机构实施,一是专科高等学校,一是职业学院。专科高等学校,是德国《高教法》明确的高等教育重要形式之一。职业学院,是德国《职业教育法》中明确的第三级教育,是中等职业教育的“双元制”延伸到高等教育领域的一种高等职业教育,近年来发展迅速。两类学校均以“双元制”为基本模式,校企合作贯穿办学的全过程。

所谓“双元制”,就是指学生既在企业里接受职业技能培训,又有部分时间在职业学校里接受专业理论和普通文化知识,将企业与学校、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起来,主要以专业技术工人为培养目标的职业教育培养制度。据悉,受训者在企业接受培训的时间占整个学业时间的70%左右。企业培训主要是使受训者更好地掌握“怎么做”的问题,而职业学校以理论教学为主,教学时间约占整个学业时间的30%,主要解决受训者在实训技能操作时“为什么这样做”的问题。理论教师和企业实训师在“双元制”中起着非常关键的、重要的作用。“双元制”特点如下——
一、职业培训是在两个完全不同的机构进行的——企业和学校。企业和学校是培训的两个互补机构,但以企业培训为主。

二、受训者兼有双重身份。一方面,受训者根据他与企业签定的培训合同在企业内接受培训,是企业的学徒;另一方面,受训者在职业学校接受理论课教学,是学校的学生。

三、培训者由两部分人员担任。在企业实施实践技能培训的老师被称为实训教师,在职业学校教授文化课和专业理论课的老师称为理论教师。

四、教学内容由两部分组成。企业培训严格按照政府办法的培训条例及培训大纲进行,职业学校的教学则完全遵循州文教部制订的教学大纲。

五、管理体制上两条线。企业的职业培训由政府主管,它受1969年颁布的《职业教育法》约束。职业学校的组织、管理则由各州负责,其法律基础是各州的《学校法》或《职业义务教育法》。教育经费来源于两个渠道:企业及跨企业的职业培训费用大部分由企业承担,职业学校的费用则由国家及州、镇政府负担。

德国“双元制”合作教育模式可以使接受职业教育者掌握较为熟练的技能技巧,他们就业后在企业多半可以从事技术性较强、难度较大的工作。德国职业院校的毕业生,尤其是“双元制”职业院校的毕业生具有较为熟练的技能技巧,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这种劳动评价使得他们的工作成绩可以得到充分的肯定,尤其是可以使那些在接受职业教育时认真学习专业知识、刻苦钻研专业技术、熟练掌握专业技能的优秀职业教育毕业生就业后,在企业获取较高的工资收入和劳动报酬的同时,在企业赢得较高的地位,受到同行的尊重。这种劳动评价和依据某劳动岗位的具体工作要求、难易度以及劳动者的贡献大小来确定雇员工资收入和劳动报酬的工资制度,无疑是对德国适龄青年接受职业教育具有激励作用,对德国职业教育的发展具有促进作用。

“双元制”在实施的过程中,也曾遭遇严峻的挑战。自上世纪60年代末以来,德国由于人口出生率下降,学生人数也不断下降。原联邦德国(西德)1987—1988年学生人数下降至930万人。半日制职业学校减少81500人,为177万人。减少幅度仅次于普通中学。职业学校生师比,1986年为1:28.9;1987年为1:27.9。东西德国统一后,由于“双元制”需要大量资金支持,它面临一些困难,大约只有38%的职业学校能够继续保持实行“双元制”体制。在东西德国统一后的前几年里,仅有1.5%的学徒在大学注册。面对这些情况,德国修订了《职业教育法》,加强职业学校在“双元制”体系中的地位。

2004年7月,联邦政府决定将1969年的《职业教育法》和1981年的《职业教育促进法》合并成新的《职业教育法》,并于2005年4月1日生效。该法律规定在多家企业与职业学校的校企合作的培训联合体中,职业学校可以成为主要举办者。在以前的教育法中,强调企业在“双元制”中的主体地位,这种变化是弥补企业在培训中缺失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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