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铁路某职业学校安排在校学生到惠州一家电子工厂顶岗实习。该厂按学校要求,将学生“比照普通工人管理”、编入每日十二小时两班倒,这批实习生就要从晚上7时工作到次日清晨7时,遇到活多或者工作出错受罚,工时还将持续更久。
有学生因连续长时间夜班,患上了十二指肠球炎、慢性浅表性胃炎,其家长愤而先后向学校和教育部门投诉。该职校负责人接受采访时表示,“如果说12小时两班倒违法,那么这个电子厂1万多工人早就有人提出抗议了”,又说他们的安排是有利于学生成才,不希望学生将来竞争不过农民工。(7月10日《羊城晚报》)
该职校负责人的说法是很荒谬的。不能因为有不合理不合法的社会存在,就反过来指责正常的行为逻辑、守法要求是错的。教书育人且属职业教育行业“门内汉”的他们,不至于对我国《劳动法》体系的起码常识隔膜不知——如果真不知道,笔者不能不“含泪”劝告该负责人卸官回家,何苦占着茅坑不拉屎呢!
现在的问题是,按照我国现行劳动法体系,实习生没有毕业,不算“劳动者”,所以当事学生们很难据法追究校方、厂方的责任。正是因为这一点,全国各地很多中专、职校乃至大专院校,才肆无忌惮的将毕业年级学生甚至其他一二年级在校生统统推向企业一线。
让学生们从事高强度的机械性简单重复劳动,有悖于“实习”的目的,根本不能让学生将所学知识转为实用,但为什么校方如此热衷“批发”、“兜售”学生上门呢?过去许多案例透露出的“潜规则”是,实习生因为不受《劳动法》的保护,在工资、加班费方面就完全失去了谈判权。企业可以开出极低的薪酬标准,再通过强化管理、长时间工作在这些学生身上榨取更高的“剩余价值”,厂方占大头,学校占小头。而学生们费尽心力、体力甚至被限人身自由所得到的,只是一张实习证明。此事中,广州铁路某职校究竟有没有涉及前述“潜规则”。如有,他们把自己的学生“卖”了怎样的价,这样的学校,这样的管理者,这样的老师,还有没有资格为人师表,这都是不容回避的起码追问。
更离奇绝伦的是当事的惠州某电子工厂“12小时两班倒”的劳动制度。该厂生产线上的管理人员坦言“一直都是两班倒,半个月一轮换。现在厂里订单多,周末都要加班”。请注意,这个厂1万多工人(不包括实习生、季节工),在当地算得上是不小的规模,这样严重的违法行为却“一直”被当地劳动监察执法部门所忽略。惠州作为“全国文明城市”,说得过去吗?情可以堪!?
据此,我们不仅需要建言保护实习生,突破《劳动法》体系的诸多“盲点”,而且应当放大视野,看到学生之外,还有更多的农民工、城市低收入者被“血汗工厂”们侮辱和损害的惨痛现实,要将法律法规的效用从纸面转化为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