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2日,辽宁省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民政局、残联等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2009年我市扩大困难家庭子女参加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习对象范围有关事宜的通知》。
《通知》明确,今年沈阳市将困难家庭子女学习对象由城镇零就业家庭、低保户和低保边缘户家庭子女,扩大到人均月收入低于700元的城镇残疾人家庭(含残疾军人家庭子女)和军属、烈士遗属家庭子女。
其中,沈阳市城镇人均月收入低于700元的残疾人和军属、烈士遗属家庭子女参加职高、中专和技校学习的,从2009年秋季入学(2009年秋季在读)到毕业可按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由个人承担40%的学费,其余60%的学费由市和区县(市)两级财政给予学费补贴。对中途退学、辍学,或违反校规校纪被学校除名的,或已不符合城镇人均月收入低于700元的残疾人和军属、烈士遗属家庭条件的,不再享受减免学费学习的待遇。
以前已纳入困难家庭范围的零就业家庭、低保和低保边缘户家庭子女减免学费学习政策将继续进行,2009年春季开学后学费补贴发放要在5月份结束。对新纳入困难家庭范围的残疾人和军属、烈士遗属家庭子女学习学费减免工作,从2009年秋季入学后开始办理,学费补贴发放要在11月份结束。
残疾人和军属、烈士遗属家庭子女参加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习申请减免学费需提供以下要件:沈阳市城镇残疾人家庭子女,需持市残联统一颁发的《残疾人证》、经残联部门认定的家庭收入证明、《沈阳市困难家庭子女参加中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学习减免学费审批表》、户口本的原件和复印件;城镇残疾军人家庭子女需持民政部统一颁发的《残疾军人证》,军属家庭子女需持民政部门出具的《现役军人家属认定证明》,烈士遗属家庭子女需持民政部统一颁发的《革命烈士证明书》、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家庭收入证明、《沈阳市困难家庭子女参加中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学习减免学费审批表》、户口本的原件和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