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日,省(福建)公安厅对外发布消息称,我省公安、人事、教育三部门日前联合出台相关规定,明确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完义务兵役后,在办理户口就业时,凭有关主管部门签发的就业报到证,可自愿选择将户口迁往就业所在地落户。
据了解,我省为解决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办理就业手续有关问题,此次专门制订四项新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被确定为预征兵对象的高校应届毕业生离校,所在高校在办理毕业生就业登记时,就业类型登记为接收函,列入该校毕业生就业率统计范畴。
二是入伍高校毕业生原就读高校根据福建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核实的信息,对本校入伍毕业生进行登记备案,并作为其退出现役后办理就业手续的依据。
三是入伍高校毕业生退出现役后,凭县、市兵役机关或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到原户籍地或家庭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恢复户口手续。同时,参照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按照隶属关系,到相应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相关就业手续。
四是退出现役高校毕业生落实就业单位后,凭省、设区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的 《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自愿选择将户口迁往就业所在地落户。
未能入伍的毕业生预征对象,3年内落实就业单位的,可根据我省有关规定办理就业手续。同时,凭《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自愿选择将户口迁往就业所在地落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