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次全国助残日前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中国残联联合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高等学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将高校残疾人毕业生纳入国家促进高校毕业生政策扶持范围:在制定相关政策和实施办法时,要给予适当倾斜;在提供就业服务、开发就业岗位时,要给予优先扶持,实施重点援助。
《通知》明确2009年起,县级以上残联及直属单位新录用、聘用工作人员中,高校残疾人毕业生不得少于20%。在农村基层、公共服务及残疾人专干、专职委员等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优先招录高校残疾人毕业生。《通知》还要求财政部门要通过就业专项资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渠道,支持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盲人、聋人高校毕业生可适当提高扶持标准,并进一步要求各高校要针对残疾人身体、心理状况,强化对残疾人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帮助其了解就业政策、调整就业预期,优先安排其参加实习实践,并根据实际情况对残疾人毕业生给予求职补贴。同时,通过采取创业指导,建立见习实习基地,提供免费就业信息和相关针对性就业服务等方式,帮助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实现创业和就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还将为高校残疾人毕业生提供重点就业援助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