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六十周年,回顾《职业教育法》颁布十三周年
1996年,是我国教育尤其是职业技术教育史上具有重要意义的一年。1996年5月15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当年9月1日起施行,至今已是第13个年头。这部法律是经过长达7年努力,数易其稿才得以颁布的,我本人1993年从国家教委人事司调入职业技术教育司任职,因此正赶上起草该法。
事实上,该法的起草工作是从1989年开始的。当时起草的是《职业教育条例》,1992年前已九易其稿。1993年正式起草《职业技术教育法》,在《职业教育条例》基础上又修改了十三稿,形成了职教法(草案)。后来颁布的《职业教育法》是人大常委会最后确定的法律名称,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职业教育”与《职业技术教育法》调研起草过程中一直使用的“职业技术教育”是完全一致的,既包括职业教育,也包括技术教育。
当时,国家教委正式成立了职教立法小组,由时任国家教委副主任的王明达负责,领导小组包括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劳动部、中华职教社、国家教委职教中心研究所、中国职教学会等单位。具体负责调研起草工作是国家教委职业技术教育司和政策法规司。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职业教育有了较大发展。到1996年,全国有各级各类职业院校1.8万所,在校生950多万人,高中阶段学生数中职业学校招生数和在校生数所占比例分别达到了57.4%和56.8%。高等职业教育也有了一定的发展。各级职业培训发展迅速。在多年办学实践经验基础上,有些省份已经制定了地方职教法规,这些为国家制定《职业技术教育法》打下了基础。但是,当时职业教育发展中也存在着不少困难,社会对职业教育的认识有待提高,各方面兴办职业教育的职责需要明确,职教经费渠道需要扩展,艰苦行业、边远地区职业教育还很困难,职教内部改革建设任务还很繁重,社会各方面都呼吁尽快制定职教法,通过立法促进解决困扰职业教育发展的这些问题。
据我了解,在《职业技术教育法》报送国务院之前,广泛听取了各部门、各地方和企业、学校的意见,收到了当时28个省份、34个部委、6个计划单列市的书面修改意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委员会还组团考察了德国职业教育及其立法情况,人大常委会法律委员会和法制工作委员会的领导在审议职教法过程中,曾专程赴河北唐山视察了县办职教中心。
《职业技术教育法》的起草过程一直受到党中央、国务院领导的关心,时任副总理的李岚清同志多次主持召开会议,对职教法中的一些重大问题听取并协调意见,作出决策,最后由李鹏总理主持国务院常务会议审定后报送人大常委会。人大常委会对职教法(草案)提出了许多重要修改意见,使职教法更加具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职业教育法》的诞生是我国教育史,特别是职业教育发展史上的一件大事,它是我国职业教育发展过程中的重要里程碑。我国职业教育从此走上了有法可依、依法治教的健康发展轨道,取得了前所未有的好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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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教育法》颁布实施
1996年,我国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正式颁布和实施。
《职业教育法》共分五个章节: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业教育体系;第三章职业教育的实施;第四章职业教育的保障条件;第五章附则。确定了职业教育的法律地位,规定了政府、社会、企业、学校以及个人的义务和权利,明确了职业教育的结构体系、根本任务、办学体制和管理体制,提出了发展职业教育的方法途径等,标志着我国职业教育开始走上依法建设的轨道。
《职业教育法》实施13年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职业教育法》,结合地方实际,一些地方还制定了《职业教育法》实施条例或办法,有力地促进了职业教育的健康发展。如今,我国中等职业教育和高等职业教育的总招生数超过1100万人,在校生数超过3000万人,分别占据了高中阶段教育和高等教育的半壁江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