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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校学生实习受伤,学校企业共同....
来源: 暂无来源 作者:admin更新时间:2011-03-19

10月22日,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法院近日成功调解一起因学生实习受伤引发的纠纷,受伤学生的损害赔偿并不适用工伤条例,而由学校和实习单位分担。

法院人士认为,目前在学生校外实习这一领域尚无相应的法律法规,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之间是否属于劳动关系,实习生一旦受伤是否适用工作条例,都没有相关的规定。因此由于相应的法律关系并不明确,这一领域极易引起纠纷,因此有必要尽快出台相应法规。

江苏句容小伙杨镇2004年9月被无锡某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录取,成为该校焊接技术与自动化专业的学生。2008年7月,杨镇由学校安排到江苏某工程装备公司从事焊接工作实习。

2008年11月11日,杨镇在工作时被钢板砸伤了左脚。送到医院后,被诊断为左1-5趾多发粉碎性骨折。杨镇在医院住了30天,其医疗费大部分由学校和实习公司支付。2009年8月,杨镇拿到了司法鉴定结果,他被鉴定为九级残疾,误工期限为5个月,护理期限为2个月,营养期限为3个月。

为了协商赔偿的事,杨镇及家人多次奔走于学校和实习公司之间,但始终没能达成一致意见。无奈之下,杨镇一纸诉状将学校和实习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两被告赔偿相关损失合计91332.64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校方辩称,杨镇虽然是该校的学生,但发生事故是在企业正常的实习期间。学校已经尽到了对学生教育管理的义务,只承担二成责任。实习公司则辩称,原告到单位来实习是基于单位与学校的约定,原告是受学校的安排来单位实习的,单位最多承担六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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