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三次申请国家级重点职高均没有获得通过,沈阳民族艺术学校将教育部诉至法院。记者昨日获悉,北京市一中法院已经受理该案。据悉,这是北京法院首次受理针对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评估认定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
沈阳民族艺术学校诉称:该学校先后于2003年、2004年、2008年三次通过辽宁省教育厅向被告教育部申报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的评估认定,但2003年、2004年两次均因辽宁省教育厅未推荐而未能获得认定。
2008年,学校再次通过辽宁省教育厅向教育部申报评估,并获得推荐,但最终经专家评审委员会评估,认定该校有12项指标为C等,达不到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标准,国家教育部最终未确认该校为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
原告学校认为,部分学校根本达不到要求,却被认定为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教育部在评定国家级重点职高过程中存在不公。对此沈阳民族艺术学校请求法院撤销教育部2008年对该校未予确认为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的行为,并责令教育部将该校认定为重点,赔偿相关损失。
对于沈阳民族艺术学校的起诉,教育部答辩称,教育部关于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的评估认定行为,属于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故该行为不属于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