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职业教育的立法具有五大特色:
1.立法的阶段性
美国职业教育的立法并不谋求一次立法解决大多的问题,而是针对上一阶段存在的问题和经验及下一阶段的发展目标,进行下一阶段的立法,或是根据某阶段职业教育发展的新问题对该阶段的立法进行修正,立若干修正案。这种阶段性使立法具有明显的针对性和可行性。
2.立法的可操作性
美国职业教育的各个法案,不仅包含指导性的原则规定,而且包含具体实施的详尽条款,包括要解决的问题,要达到的目标,需采取的措施。这种条款的详尽性使立法具有明显的可操作性,其实施必然更具有效性。
3.立法的科学性
美国职业教育的各次立法都是建立在高层次科学研究成果的基础之上,立法前,通常指令一个国家级的智囊团对国内外职业教育发展状况进行较长时间的研究,取得大量的数据,通过统计分析,得出相应的结论。然后向国会递交一份详尽的报告,国会根据此报告,讨论通过立法。使立法建立在科学研究基础之上,更具科学性。
4.立法的先行性
美国职业教育发展,总是先有法律,后见行动,可谓“兵马未动,法律先行”。这就保证职业教育的发展有法可依、有章可循,避免行动的盲目性,少走弯路,少花“学费”,减少不必要的损失。这也是美国高度法制社会的具体体现。
5.立法以政府财力为后盾
美国职业教育的每次立法必有政府的一次资金投入,政府的资金投入是职业教育发展的起动器。职业教育是面向全人口的普及性教育,其对象包括不同种族、不同民族、不同年龄、不同政治经济地位、不同教育层次、不同文化素质的全体公民。这样一种普及性教育没有政府的资金投入仅靠社会的力量是难以保证的。
美国各级政府的作法表明,向职业教育投入资金是必要的、值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