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新疆教育部门了解到,从2009年秋季学期起,新疆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逐步免除学费(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
其中,对新疆南部的喀什、和田、克孜勒苏柯尔克孜三地州农村户籍的学生全部享受免学费;对涉农专业学生全部享受免学费;其他地区享受免学费政策的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在校生人数的25%确定。
这一政策到今年2010年6月15日,新疆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所获优待就可见到实际效果,新疆政策同时对应了国家《对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工作的实施方案(以下称《方案》)。
免除学费标准将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批准的学费标准确定。对在政府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一、二年级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免除学费标准,由财政给予补助。学费标准高出公办学校免学费标准部分由学生家庭负担;低于公办学校免学费标准的,按民办学校实际学费标准予以补助。对因免除学费导致学校收入减少的部分,通过财政给予的补助和学校开展校企合作及顶岗实习获取的收入来解决。
《方案》中,涉农专业包括种植、养殖、畜牧兽医、农业机械化和土木水利工程等22类专业。
《方案》还要求,新疆各中等职业学校已收取的属于免学费范围的学生2009年秋季及以后学期学费,必须在2010年6月15日前退还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