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6日,福建省政府批转省教育厅、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等部门制定的《关于支持中等职业教育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在经费投入、税收、人才引进、建设用地和规费等方面出台优惠政策,进一步营造支持福建中职教育发展的政策环境。
在支持福建中等职业教育(含技工学校)发展方面,《意见》提出了一系列政策。
支持实训基地建设
加大中职教育实训基地的投入。2011-2012年,各地每年教育费附加增量部分的一半以上,用于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省级集中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用于职业教育的经费,采取以奖代补的办法,重点支持依托职教集团牵头学校举办的共享实训基地、省级行业性公共实训基地、设区市区域公共实训基地的建设。纳入国家发改委《中等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规划(二期)》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项目,应优先保证实训基地建设的需要。支持行业企业及其他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投资中等职业学校实训基地建设。到2012年,省直有关部门负责建设的10个省级行业性公共实训基地以及各设区市建设的区域公共实训基地基本建成。到2015年,基本形成由省、市、校实训基地构成的网络。
对政府举办的中等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对其从事《营业税暂行条例》“服务业”税目规定的服务项目(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等除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企业接收学生实习、教师实践或为学校提供实训设备支出,按税法规定在税前扣除;对企业按与中等职业学校签订的实习合作协议,支付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在企业实习的报酬和为实习学生在特殊工种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发生的与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教师实践活动有关的住宿、耗材、技术指导和管理人员补贴等有关费用,按税法规定,在税前扣除。
支持中职校开展非全日制学历(学制)教育
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实施的非全日制学历(学制)教育,由同级财政参照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学生生均公用经费支出水平,安排适当定额补助,保证学校的正常运转。
对中等职业学校非全日制学历(学制)教育学生,可参照《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调整福建大中专学校收费标准的通知》中规定的职业中专业余班、函授班的收费标准收取学费。对涉农专业非全日制学历(学制)教育的学生,视同全日制学生享受免学费政策,因学费免收而产生的中等职业学校经费缺口,按学校隶属关系由省、市、县(区)财政予以补助。
建立健全目标责任制和专项督导制度
实行设区市政府职业教育工作目标责任制。各设区市要制定中等职业教育发展规划,落实设区市政府年度绩效评估指标考核体系中对发展中等职业教育提出的要求,促进各地中等职业教育与普通高中协调发展。
在把中职教育纳入“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县(市、区)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抓教育工作督导考核”和“教育强县”督导评估指标体系的基础上,开展中等职业教育专项督导,重点对各级政府统筹发展中职教育责任的落实情况进行督导评估。
保障经费投入
根据财力情况,适时调整提高福建公办中等职业学校生均经费标准,争取用3-5年时间使公办中等职业学校生均预算内教育事业费达到东部地区平均水平;逐步增加职业教育专项资金,逐步实行中等职业教育免费制度。实施未升学初、高中毕业生免费劳动预备制培训。市、县(区)政府要将中等职业学校生均经费中的“财政预算内拨款标准部分”列入年度财政预算,落实教育费附加安排用于职业教育不低于30%的要求,并根据财力状况和职业教育发展情况逐步增加本级财政对职业教育专项经费的投入。
保证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足额提取。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术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经贸部门要会同工会,督促企业按规定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
建立健全中等职业教育经费投入保障制度和年度通报制度。省有关部门每年公布全省各市、县(区)对中等职业学校生均拨款标准、中等职业学校生均预算内教育事业费和公用经费支出情况、教育费附加中安排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情况等,并对中等职业学校生均经费中财政预算内拨款部分未达到省定标准、教育费附加中安排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低于30%的市、县(区)进行通报,促进法定职业教育经费的落实。
各级财政、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免学费资金和职业教育专项资金的监管。严格对各项资助资金的管理,规范资金发放形式,杜绝滞留、挪用、冒领等违纪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