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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理顺职教5种关系
来源: 暂无来源 作者:admin更新时间:2011-04-15

办好职业教育,要做到依法办学,这是发展职业教育事业的大前提,而要做到依法办学,首先要理顺五种关系。

首先,理顺教育部门与劳动部门的关系。长期以来,教育部门和劳动部门两头管理职业院校,政出两门,各成管理体系,互不沟通,且难以兼容,常使职业院校举办者无所适从,甚至出现两头挂靠的情况。学生、家长及社会公众更是难明实情,毕业证书体系含混,从而造成求学者的困惑。教育部门与劳动部门分别审批和管理的职业院校之间甚至出现非良性竞争,甚或损及政府公信力。政府部门既负责学校审批与评估,又负责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容易导致职业教育中不公平问题。

建议由政府教育部门统筹管理全国与地方职业教育,把原属劳动部门管理的技术学院、技工院校统一归口到教育部门。劳动部门可对职业技能鉴定进行监管。

第二,理顺中等职业教育和高等职业教育的关系。目前,我国高等职业教育体系尚不完备,绝大多数职业院校办学层次仅限于高职、专科层次,形成事实上的终结性教育;高等职业教育本科层次、研究生层次教育发展受限,从政策上制约了高等职业教育纵深发展;又由于中等职业教育和高等职业教育未能充分衔接,中职学校毕业生报考高职院校存在着招生名额限制,客观上制约了中等职业教育的发展。

在教育部内部,中等职校归职成司(处)管理,高职院校归高教司(处)管理,不利于中、高职教育统筹协调可持续发展。

建议采用黄炎培先生倡导的职业教育《学习一贯互进法》,并借鉴台湾的职技教育体系,建立中职和高职相衔接的完整的职业教育体系,形成职业教育立交桥:中职教育 高职教育(专科、本科) 高职研究生教育,建立职业教育与普通高等教育互通的立交桥。实践表明,只有大力发展高等职业教育,才能真正带动中等职业教育的发展。

建议政府把中职和高职院校的管理统一归口到职教管理机构,让高职院校“姓”职教,而非趋同于普通高等教育。

第三,理顺职业教育与成人继续教育、高教自考、远程教育之间的关系。由于在教育政策上对高等职业学历教育实行规模控制,每年大约有数以百万计的高中毕业生和职校毕业生进入成人继续教育、高教自考与各类远程教育(电大、网络教育)体系。长期以来,成人继续教育、高教自考和各类远程教育在实际运行中已经出现严重的“非职业化”倾向,形成典型的“成人应试教育”现象,诞生一大批空有高等学历文凭而缺乏实际就业能力的大专生和本科生,既浪费了宝贵的职业教育资源,又加剧了高校毕业生就业难问题。

建议以职业教育为基础和主体,实行职业教育和成人继续教育、高教自考和远程教育相结合的多样化职业教育新体系。对接受成人继续教育、高教自考和远程教育的高中毕业生或非在职人员,按照职业教育规律进行职业能力培养,让这些学生毕业前必须参加半年以上的顶岗实习,通过系统的职业技能考核。

第四,理顺政府部门、行业协会与职业院校之间的关系。在我国职业教育格局中,政府主管部门的权利过大,角色重叠,政府主管部门既举办职业院校,又审批职业院校,还评估职业院校。行业协会、企业单位等非政府组织在职业教育中的角色、地位和作用十分微弱,甚或缺位,这已成为影响职业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的瓶颈性因素。职业院校一方面缺乏办学自主权,另一方面又与行业协会或企业组织关系疏离,校企合作难度很大。

建议借鉴德国等国经验,成立“职业教育官(政府部门)产(行业协会)学(职业院校)委员会”,负责制定国家和地方职业教育发展规划,协调三方关系。政府部门只管审批与管理职业教育,不再举办职业学校;行业协会负责职业院校年检评估、晋级,并实施职业技能鉴定。

第五,理顺公办和民办职教的关系。民办职业院校已成为职业教育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但各级政府对民办职业院校的实质性支持不大,民办院校只能依靠其体制性活力,在夹缝中求生存,以低成本求发展,硬件和软件建设缺乏政府力量支撑,发展后劲不足,亟待国家支持。

建议在《职业教育法》中明确和确保各级政府对民办职业院校给予和公办职业院校同等政策支持,真正体现一视同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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