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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艺术职业学院78万元实习收入....
来源: 暂无来源 作者:admin更新时间:2011-04-17

实习收入引来工商部门处罚告知书

“以后,我们学校的学生实习真不知该怎么办了?”2010年12月29日,河北艺术职业学院副院长刘飞忍不住对中国青年报记者抱怨说:“一边是教育主管部门对职业学校顶岗实习的‘硬’要求,另一边却是我们组织的顶岗实习被认定为‘违法行为’,责令停止。”

1月5日,石家庄市工商管理局法制处有关工作人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却对河北艺术职业学院的抱怨并不认可。在这位工作人员看来:河北省艺术职业学院组织顶岗实习“只是幌子”,其目的就是为了学校创收,这与有关法律法规明显相悖。

其实,二者对这一问题的争论已持续了半年时间。

2010年6月,石家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检查支队在对河北艺术职业学院进行有关检查时,学校的一些演出协议(或称合同)引起了他们的注意。

根据此次展开的调查,工商部门认定,学校“在没有办理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擅自开展了营业性演出”。

学校领导解释说,这些演出是学校组织学生进行的顶岗实习,并非营业性的,只是个别协议或合同没有注明“顶岗实习”字样而已。为此,他们还专门为记者找来了该校标有“顶岗实习”字样的协议合同相比对。

双方似乎谁也不能说服谁。

2010年11月4日,河北艺术职业学院收到了石家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告知书》。

在这份《行政处罚告知书》中,工商部门告知学校,他们立案调查的该学校“涉嫌无照从事营业性演出”一案,已调查终结。

工商部门认为,学校在没有办理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和营业性执照的情况下,擅自开展营业性演出的行为,违反了《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的相关规定。并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拟对河北艺术职业学院作出如下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781022.32元人民币;处罚30000元人民币,上缴财政。”

对此,河北艺术职业学院对记者介绍说,学校系财政拨款的全民事业单位法人,不能从事任何商业行为,不是市场经营主体。《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均不适用于学校教育教学过程中的任何环节。此外,国务院颁布的《国家营业性演出条例》规定,文化主管部门是处理非法营业性演出的执法主体,而非工商部门。“显然,市工商局进行处罚是错误的,也无权进行处罚。”

于是,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河北省实施职业教育法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河北省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于2010年11月7日对处罚提出辩解意见。

2010年12月中旬,在河北艺术职业学院的要求下,石家庄市工商局为此举行了听证会。“听证会后,工商局未对学校提出的辩解意见给出答复。”学校工作人员告诉记者。

记者从石家庄市工商局了解到,目前该案已从“听证程序”进入“决定程序”,工商局现在还不方便透露最终处理决定。

但河北艺术职业学院已做好了“最坏的准备”。该校有关负责人对记者表示,如果工商部门强行采取处罚措施,即没收学校收取并已发放给学生和演出中的其他成本支出的所谓“违法所得”,那么,学校在万般无奈之下也只好追回这些费用。

“我更为担心的是学生的顶岗实习演出将因此全面被迫停止。”作为学校领导的刘飞对此颇为忧虑,“所有艺术类职业院校的顶岗实习或许也将因这一判罚而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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