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有位同事问我,她亲戚的孩子高职在读,最近在一家企业“实习”了3个月,和别的工人一样劳动,总共只拿到了1700元工资。当地最低工资是920元,她问,是不是可以起诉这家企业?
然而很遗憾,这位学生不能享受“最低工资”标准。
其实类似的事情,2007年在沪粤发生过。因为发现肯德基、麦当劳对在校大学生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舆论哗然,全国总工会也表态 “介入调查”。但最后发现,1995年劳动部一个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提及,“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此事最终工会和舆论“败诉”。
这件事之后,几乎所有企业都发觉,原来用学生打工可以不遵守劳动法,可以不执行最低工资——至少《意见》自己并没说在校生可以享受最低工资标准嘛!这其实是开了一个机械理解法律的恶劣先例。
按照《意见》,军人、家庭保姆、在校生、离退休人员“都不属于劳动法调整”,甚至新颁行的《劳动合同法》也回避了这些人群的劳动权利问题。实际上,我国《劳动法》等法律,确实未对“劳动者”的含义做出解释。其实,只要是通过自己劳动获得合法劳动报酬的人,都应该属于劳动者,因劳取酬是公民不可剥夺的法定权利!
如果按照这个基础的 “法理”精神来理解和执行《劳动法》等相关条文,上述“灯下黑”的人群实际并不“黑”,可以理直气壮地获得劳动法保护。
所以,笔者建议尽快废止《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由国务院制定稳妥的劳动法实施条例,或由全国人大对劳动法 “释法”,明确劳动者的法理概念和地位,让全体劳动者都能享受劳动法律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