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华为公司补偿10亿元鼓励7000员工先辞职再竞聘上岗”是这两天的热点新闻。有媒体指出,华为公司此举是有意规避即将于明年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第14条,提前将可能的“长约”员工转成了“短约”员工。华为公司回应说,这是正常的人力资源调整,老员工新上岗将更富活力。
《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劳动者在一家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在该单位效力10年以上的员工自动获得直到退休的长期合同,单位不能用“一年一签”来对其进行约束。尽管华为一口否定了“辞职再聘”是为了将员工此前的工龄“化为乌有”,进而摆脱第14条规定的制约,但由于华为此举恰恰发生在新法即将生效前夕,涉及的员工大多数即将处在第14条的“保护”之下,也就很难逃脱钻法律空子的嫌疑。退一万步说,即使华为的确没有规避新法的用心,这一事件也为整个社会敲响了警钟。假使在今年的剩余时间内,其他单位为了在老员工头上悬一把“一年一签”的达摹克利斯之剑,也效法华为的做法“买断”员工工龄,或者为了防止老员工成为长期的“包袱”,干脆不再跟其中合同到期者续约,就会有很多人的利益受损。可是,单位只要按照现行《劳动法》作出补偿,其行为就是合法的,老员工们只能吞下苦果。
华为事件曝光以后,有人出来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绝不意味着永久员工,更不是铁饭碗。从解除的法定条件看,用人单位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无根本区别。”这话没有毛病,可是容易误导听者———它有意无意地掩盖了“长约”和“短约”之间的巨大差别。“长约”没有合同期满这一说,无法“兵不血刃”地辞退员工,只能采用解除合同的办法。这就要具备严格的法定条件,比如单位需证明员工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等行为,才能解除合同。单位证明员工有这些“劣行”并不容易,即使拿出了证据也未必能让员工心服,解除合同往往会引发旷日持久的劳动争议和诉讼。而“短约”期满后,单位有权不再和员工续约,根本就不需要动用手续烦琐的“解除合同”法。在这种情况下,空谈“长约”和“短约”解除合同的法定条件相似是没有意义的。可见,用人单位在新法实施前“上下其手”并不是没事找事,而老员工们的确不能高枕无忧。
造成这种情况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新法的实施留下了一段缓冲期。我国《立法法》规定:法律应当明确规定施行日期。但对于如何规定施行日期,并没有明确规定。一般而言主要有两种方式: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或者自公布后某一特定时间起施行。按理说,《劳动合同法》涉及到单位和劳动者权益划分,应该在公布之日开始实施,可实际情况是:《劳动合同法》在今年6月29日通过,实施却要到明年1月1日。这就给用人单位留出了酝酿方案抢占签约先机的时间,也使员工们处在了任人摆布的被动状态中。为今之计,虽然法律实施的日期不便更改,但劳动部门可以出台一些临时性的规定,保障老员工们的权益,保证旧法向新法顺利过渡。
当然,即使是《劳动合同法》一公布就实施,10年以上工龄的员工立刻得到“长约”的保护,在一意视老员工为包袱的单位,工龄8年、9年的合同到期者仍然可能不被续约。而且,这一情况有可能延续下去。所以,从长远来说,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不仅要靠“第14条”,还有赖于法治的进一步完善,有赖于工会组织强有力的维权,有赖于劳动者对合法权益不屈不挠的争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