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如其来的裁员风暴,将无数员工“扫荡”得如同残枝败叶。针对一小时裁员,以及最近频繁发生的跨国公司裁员现象,笔者就裁员所涉及的劳动法规以及遭遇裁员的员工应享有的权利采访了有关法律人士。
大规模裁员多属经济性裁员
据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的梁枫律师介绍,解除劳动合同共有3种形式:一是双方协商一致;二是员工单方面解除合同,即辞职;三是“解雇”,即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这里又包括三种情况:惩罚性解雇;提前30天通知被解雇;经济性裁员。
惩罚性解雇是指企业在以下情况下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在下列情况下,公司要解除劳动合同,但必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并应按工作年限,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经双方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的;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企业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劳动合同签订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调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跨国公司的大规模裁员通常情况是经济性裁员。所谓经济性裁员,是指企业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不得不用裁员的方式来缓解经济压力。
企业裁员应按程序走
经济性裁员是有程序的,不能说裁员工,员工就得马上走人。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关系处的一位负责人介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经济性裁员应该依照如下程序进行:(1)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非征求)情况,并提供企业经营情况;(2)提出裁减人员的方案,其中包括裁员的具体时间、名单、步骤及其补偿办法;(3)将方案提供给工会或员工征求意见;(4)将方案和职工意见报到劳动部门听取意见,请劳动部门提供协助;(5)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方案,向被裁人员支付经济补偿金,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其中有几种人是列在被裁者之外的:患职业病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患病或负伤者,处于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中的女员工。
对于经济性裁员,按照劳动部门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中规定:经过与员工的协商,用人单位应根据员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但最多不超过12个月。
员工要勇于维护自己权益
跨国公司在遭遇经济困难时,采取经济性裁员是一种通常做法。因此有关法律专家提醒那些在跨国公司工作的员工:要勇于维护自己的权益,对于法律规定应该享有的权利,该坚持的都要坚持;此外,由于目前相关的劳动法规还不很完善,要学会用劳动合同来保障自己的利益。在进公司时,不要被公司眼前的繁荣所蒙蔽,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所有可能遇到的风险和应对变数都要涉及到,这样才可以避免在风险面前束手无策。如果所在公司在裁员风暴中并没有按照前述规定去做,而使员工的权益受到侵害,最好的办法就是求助于法律。切记:法律不是万能,无视法律却是万万不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