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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首部公务员法出台 06年起施行
来源: 暂无来源 作者:admin更新时间:2011-08-13

4月27日下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务员法草案。该法共18章、107条,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公务员制度是中国政治制度重要的组成部分,作为中国第一部干部人事管理的综合法律,公务员法的颁布实施,填补了中国法律体系的一个空白,对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健全干部人事管理法律法规体系,实现干部人事的依法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里程碑意义。

暂行条例实施11年:初步形成公务员法规体系

1993年8月,国务院发布《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在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建立和推行公务员制度,并在中国共产党机关和各级人大、政协、群众团体和民主党派机关参照试行。

暂行条例颁布后,国务院又先后制定了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工资改革方案等配套文件,人事部制定了公务员职位分类实施办法和公务员录用、考核、职务任免、职务升降、培训、奖励、轮岗、回避、辞职辞退、申诉控告等22个配套规章及办法,初步形成了公务员法规规章体系,中国机关干部人事管理走上了法制化轨道,基本上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截至2003年底,中国公务员总数为636.9万人。其中,中央机关47.5万人,省级机关53.5万人,地市级144.6万人,县市级285.2万人,乡级106.1万人。

5年磨一剑:公务员法十几易其稿终获通过

已实施11年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是根据当时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改革需要制定的,虽然取得了公认的成效,但随着中国社会经济发展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亟须调整补充完善。尤其是近10年来,中国经济社会进入快速发展时期,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对公务员制度和公务员队伍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同时,伴随改革的不断深化,中国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取得的一系列新成果,需要吸收上升为法律。

2000年8月,有关部门着手研究起草公务员法。2002年初至2004年初,在征求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以及各省、区、市人事部门及有关专家学者意见基础上,同时借鉴国外有益经验,经反复研究论证,期间十几易其稿,形成公务员法草案送审稿,并于去年3月由人事部报送国务院。国务院法制办再次广泛征求各部门各地方意见,会同起草单位对送审稿反复研究修改,形成公务员法草案,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原则同意后正式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去年12月25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对公务员法草案初次审议。其后,全国人大有关部门将草案印发各地各部门征求意见。根据常委会委员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全国人大法律委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又对法律草案进行了反复修改。今年4月27日,中国首部公务员法在最高立法机关获得通过。

凸显三大亮点:调整范围、完善分类和实行聘用制

此次通过的公务员法以暂行条例为基础,在保证制度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的同时,又有较大的发展,凸显了调整范围、完善分类和实行聘用制等三大亮点。

首先,调整公务员范围。暂行条例规定的公务员范围,是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其他党政机关参照试行公务员暂行条例。公务员法第二条规定: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一个是必须是依法履行公职,第二个条件是使用行政编制,再一个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这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是公务员。

其次,完善公务员的分类管理制度。暂行条例没有对公务员进行分类管理的规定。公务员法第三章特别规定了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按照其性质区别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同时还规定:“国务院根据本法,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各职位类别的适用范围由国家另行规定。”

再次,建立职位聘用制。暂行条例也规定了部分职务实行聘任制,但十几年来一直没有推行。公务员法第十六章专门设置了“职位聘任”一章,规定“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机关聘任公务员需签订书面聘任合同,聘任合同期限为1至5年,这是暂行条例所没有的。

此外,公务员法还吸收了以往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当中的一些新经验,包括竞争上岗、公开选拔、任职的试用期、领导干部引咎辞职等,并有所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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