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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离职跳槽须履行保密义务
来源: 暂无来源 作者:admin更新时间:2011-08-29

修改后的条例规定企业可以通过签订保密协议、公布保密制度、发放保密费等方式向员工提出保密要求,取消了强制要求企业发放保密费的规定。员工或业务相关人向企业作出保密承诺后就视为保密协议成立需要履行保密义务,虽然不直接接触保密技术的人员,但意外获取了企业的技术秘密或者明知道他人失误而获取的技术秘密,也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昨天,市政府常务会议原则通过了关于修改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的请示,在强化了技术秘密保护的同时还将降低企业“保密”的经济成本。该条例将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修改后的条例规定企业可以通过签订保密协议、公布保密制度、发放保密费等方式向员工提出保密要求,取消了强制要求企业发放保密费的规定。员工或业务相关人向企业作出保密承诺后就视为保密协议成立需要履行保密义务,虽然不直接接触保密技术的人员,但意外获取了企业的技术秘密或者明知道他人失误而获取的技术秘密,也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条例还增加了员工与企业之间的“保密期限”,规定保密期限为技术秘密的存续期,除该技术秘密已经公开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员工和相关业务人员的保密义务要一直履行,不论员工是否离职或跳槽都仍须为企业“保密”。

但拟修改条例对员工的合法权益也加大了保护力度。以往对于掌握着企业技术秘密的员工,在离职时往往要遭遇比较严苛的“竞业限制”,就是在劳动合同解除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任职,或者自己生产、经营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条例此次缩小了竞业限制的范围;缩短了竞业限制的期限,规定最长不得超过两年;要求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对员工的补偿费用按月计算不得少于该员工离开企业前最后12个月月均工资的一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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