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来约定的试用期工资,临了却打了折扣,我一气之下决定放弃这份工作。”福建小伙小潘最近向名城网新闻热线反映,由于在试用期发生薪酬方面的纠纷,他既失去了原本挺好的工作,也没有跳成槽,成了一个失业者。
小潘告诉,11月份他打算跳槽,于是在网上搜索合适的用人单位。“当时相中了相城区的一家企业,它所招聘的岗位和我现在的岗位差不多,于是便去应聘。”由于小潘多年的工作经验,不久那家企业便邀他前去面试,双方很快就达成了一致意向。小潘说,该厂人事部门最先和他商定试用期为三个月,每月工资是3705元,正式工资为4000元,这个工资数额也得到了他即将就职的技术部的领导陈经理的认同。此后,小潘便辞去了原来的工作,等待新单位上任的通知,而几天后小潘却被告知试用期的工资有变。
“正式上班的前一天,我就被告知试用期工资改为2800元,时间也变成了一个月,而正式工资也将根据使用期的表现来确定。”这个消息让已经辞职的小潘觉得十分被动,他不得不立刻与新单位的人事部取得了联系。在协商中,小潘得到的回复是,由于技术部和人事部就他的工资没能达成一致,于是就采取了现在这种折中的方法。对于这种做法小潘显然无法接受,他向该厂人事部和技术部提出了抗议,但是最终依旧没能改变试用期工资被下调的情况。一气之下,小潘放弃了去该厂工作的机会,由于此前他已经辞掉原先的工作,他彻底成了一个失业人员。
就小潘反映的情况,今天电话采访了事件中的厂家。该厂行政部施经理证实了小潘所说的被下调试用期工资一事,而他也表示,下调工资是出于企业利益的考虑。“人事部门的确应允过给小潘3705元的试用期工资,但是由于技术部要求以实际表现考核薪酬,为此不得不采取了这种的做法。”施经理说,如果小潘在一个月的工作中表现优异,完全可以拿到他预期的薪酬。
对于施经理的说法,苏州智择律师事务所蒋少华律师表示,《劳动法》规定了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同岗位最低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虽然厂家支付的试用期工资符合不低于岗位最低工资的条例,但是厂家后来擅自更改了此前约定的正式工资,应该被视为违约。“口头约定也应当具有合同效力。”律师提醒,无论是试用期的工资还是正式的工资,都应该是双方在形成劳动关系时商定的,不是哪方说了算了。“约定试用期时最好也要签订书面的合同,这样才能有所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