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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名教师集体跳槽被学校告 终审...
来源: 暂无来源 作者:admin更新时间:2011-09-08

近日,广西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贺州市芳林初级中学状告26名教师集体跳槽案作出终审判决:26名教师离开校方的行为不构成违约,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贺州市芳林初级中学对26名教师的诉讼请求。

原告芳林初中是民办非企业单位,被告26名教师原为芳林初中聘用教师。原告认为,2006年2月,芳林初中寒假结束后,26名教师在聘用期未满的情况下应聘到被告行知中学,但均未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原告,亦未与原告达成解除聘用关系的协议。2006年春季学期初,芳林初中在校学生人数从2005年秋季学期末的1062人减少至356人,同期从芳林初中一同转学到行知中学的学生人数660人,从芳林初中一同转聘到行知中学任教的教师47人,其中包括集体跳槽的26人。

2006年3月,芳林初中以26名教师违约为由,先后向贺州市八步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贺州市八步区人事局申请仲裁,但均不予受理。2006年4月,芳林初中向贺州市八步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26名教师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原告直接经济损失共计1024348元,被告行知中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贺州市八步区法院一审认为:原告芳林初中与被告26名教师签订聘用协议书,程序、内容均合法,应予以确认。26名教师没有依约提前一个学期、也没有按《劳动法》规定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在未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即应聘到行知中学任教,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的生源减少与26名被告集体转聘到行知中学的行为存在事实上的因果关系,26名教师应对其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行知中学对26名教师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案情,判决26名教师各赔偿原告损失5854元。

一审判决后,26名教师及行知中学不服,向贺州中院提起上诉。法院二审查明,芳林初中与26名教师签订的《聘用协议书》第一条约定:“聘用时间:2004年8月1日至2005年7月31日为试聘时间。试聘合格,续聘至2007年7月31日,期满双方如无异议,再行续签协议。”第四条还约定:“甲、乙双方都应遵守协议,不得擅自违约。如需中途终止协议,双方必须提前一个学期向对方提出解聘理由,有关事宜经双方协商解决。乙方如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甲方可以解除协议。”试聘期满后,学校没有教师试用不合格的口头或者书面结论,教师继续留在学校任教,并按聘用教师待遇支付报酬,缴纳社会养老保险金。

二审法院认为:从《聘用协议书》第一条内容看,这是一个附条件的续聘条款,即试聘合格,则续聘成立。26名教师在2005年7月31日试聘期满后,校方没有按规定作出考评,也没继续签订聘用合同。虽然26名教师继续留在学校任教,但双方没继续签订聘用合同,只能认定双方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属无固定期限的事实劳动合同。依照劳动法有关规定,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当事人一方随时可以提出解出劳动合同关系。在纠纷发生后,八步区教育局组织了工作组进驻芳林初中处理此事。从工作组的会议记录和相关文件看,当时26名教师是提交了辞职报告给工作组或校方的,校方也是知道26名教师辞职的事实,且在2005年秋季学期教师安排、2005-2006学年度下学期老师简介中均未包括涉案的26名教师,说明校方是同意26名教师辞职的。由此,可以认定26名教师离开校方的行为,不属擅自离校,不构成违约,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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