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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薪酬的个税筹划
来源: 暂无来源 作者:admin更新时间:2011-09-13

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主要税收政策

(一)基本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5%至45%的9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20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3.广西区规定,由单位在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的防洪保安费、教育费附加可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二)一次性奖金的纳税规定

《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应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计税办法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年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1.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当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如果不考虑速算扣除数的影响,一次性奖金实质是按照12个月平均后的月奖金适用9级全额累进税率。

为了符合《薪酬制度》的规定,达到薪酬的激励作用,同时减少员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企业在发放员工月薪时,尽量使员工的绩效年薪低于税率的临界点,即:一般员工或主管的绩效年薪如为6000元~10000元的,则尽量调整月薪,使得绩效年薪刚好低于6000元;主管或部门经理的绩效年薪为24000元~30000元的,则尽量调整月薪,使得绩效年薪刚好低于24000元;部门经理及副总经理的绩效年薪为60000元~70000元的,则尽量调整月薪,使得绩效年薪刚好低于60000元。

总之,员工的薪酬发放与个人所得税紧密相关,企业应在保证薪酬作用的同时,努力减少职工应扣个人所得税,使员工得到最大的实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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