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最低工资标准于5月1日起重新调整,为确保其执行到位,长春市将于6月至7月,在全市集中开展一次最低工资落实情况专项检查,对不按要求支付工资的将曝光。
长春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市区(含双阳区)月最低工资标准82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6.3元/小时;县(市)月最低工资标准68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5.2元/小时。调整后,市区和县(市)分别涨幅26.2%和23.6%,实际增长值为历年最大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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