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媒体爆料安徽灵璧县交警大队给所辖交警设定考核标准,每名上路交警必须完成300条违法信息录入。消息一出,引来许多非议。通过指标执法对交警工作进行量化考核,将交警工作绩效与查处违法数量挂钩,难免让人联想到轰动全国的上海“钓鱼执法”案,受害人以断指的代价争回自己的清白和尊严。而从深层次考虑,这其实与单纯用GDP来考核地方政绩的思维是相通的。
诚然,量化考核是现代管理制度下的人力资源管理方式,个体收入与工作绩效成正比,出发点和归宿在于提高组织机构人员的工作效率,这也与我国当前正在逐步推进的公务员和事业单位薪酬体制改革相一致。然而像灵璧交警大队这样简单下达量化指标导致的必然结果,是交通最差的地方交警工作绩效最好。以此类推,治安最差的地区,警察收入最高。
为什么科学的量化考核在社会公共管理机构中产生副作用?关键在于考核的目标不同。一般企业人员的工作对象是产品,考核的目的在于提高产品产量,实现利益最大化。对于公检法的社会公共管理人员而言,工作的对象是非正常的社会行为(如违章、犯法等)和个体,工作目标在于消除工作对象的数量,维护社会机体正常运行。如果简单地把查处的违规违法数量作为绩效考核的唯一或主要标准,如此“指标执法”不仅不能提高工作效率,反而会鼓动执法者违法,形成“指标致富”的恶性示范效应。
在现代化的行政体制中,制度化取代个人化,是一个进步,但这种进步,往往又简单地沦为数字化。从正面的角度讲,以数字的增长来考量一个地方的政绩、一个部门的效率,可以有效避免****,但政府作为一个公共服务机构,单纯地数字化,往往能唤起它的逐利驱动。
我们说政府要有所为,有所不为,在有所为的方面,比如经济建设,可以用一种数字来考量;但在方面,比如涉及民生的诸多领域,相关部门应该做的,是如何防范有损民生的事情发生。作为维护社会秩序的部门,交通安全管理单位显然属于后者。
工作绩效量化考核本身并没有错,灵璧交警大队却错误地设置了衡量交警绩效的考核标准,对于执法人员而言,减少恶性事故数量、文明执法、公正执法、廉洁执法等考核指标比查处违章违法更重要。
不久前,杭州一名女交警向违章车主连续敬礼13次,被民众誉为“最美的交警”,而杭州交警早在2006年就积极倡导“多劝少罚”的人性化执法。社会公共管理人员不同于普通的社会组织成员,担负着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要务,除了衡量看得见的工作业绩外,对德能勤廉等方面的考量更重要。
延伸来讲,如果非要用数字化来考量政府的作为,我们更期待看到的是,在的民生领域,能够出现这样一场数字比拼:谁在教育上的财政投入最多,谁建设了的保障性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