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社部)网站消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六部门日前发出通知,要求促进2010高校毕业生就业。
通知称,2009年,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有关部门、各地区、各高校和社会各界共同努力,克服国际金融危机造成的严重冲击,实现了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基本稳定。2010年,全国高校毕业生将达630万人,就业任务十分繁重。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继续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当前就业工作的首位,通过实施“2010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进行动”,进一步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0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进行动”的总体安排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安排: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所提出的各项政策措施,健全市场机制,广开就业门路,强化就业服务。在2010年工作中,要更加注重拓展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中西部地区、中小企业和自主创业的就业渠道;更加注重开展有针对性、实效性的就业服务;更加注重强化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转变就业观念;更加注重做好基础工作,逐步建立并完善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长效机制。
(二)目标任务:努力使应届高校毕业生离校时初次就业率达70%左右,当年底总体就业率达80%以上;有就业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都能参与到相关就业准备活动中,得到免费公共就业服务;相关领域制度改革和长效机制建设得到进一步深化。
二、“2010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进行动”主要内容
(一)实施“岗位拓展计划”,大力拓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
1. 拓展产业就业岗位。结合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创造更多智力密集型就业机会。结合扩大内需、结构调整和产业调整振兴规划,把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和产业升级作为新的就业增长点,不断拓展相关产业的就业规模,开发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机会。支持鼓励相关行业和产业与高校联合开展专项岗位对接活动,全方位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2. 拓展企业就业岗位。大力疏通高校毕业生到各类企业就业的主渠道,特别是拓展到中小企业、非公有制企业的就业空间。进一步清理制度性障碍,做好劳动保障和人事代理服务,切实解决档案管理等问题,认真落实直辖市以外城市对企业招用普通高校专科以上毕业生的落户政策。加强执法监督检查,保障到中小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建立多层次服务外包企业与高校毕业生就业对接体系,落实相关优惠政策鼓励服务外包企业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3. 拓展科研项目就业岗位。继续实施和完善鼓励科研项目单位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有关政策,进一步做好科研项目单位聘用高校毕业生作为研究助理或辅助人员参与重大科研项目研究在户口、档案管理、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工作,并完善组织管理。鼓励中央大型企业科研项目吸纳高校毕业生作为研究助理或辅助人员。
4. 拓展基层就业岗位。进一步开发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基层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实施“高校毕业生社区就业计划”,开发社区管理就业岗位和养老服务、社会工作等领域的社区公益就业岗位,力争全国每个社区至少配备1名高校毕业生。鼓励医学类高校毕业生到乡镇卫生院工作,充实农村基层卫生服务队伍。拓宽农科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就业渠道,积极引导农科毕业生到基层农技推广服务一线工作。按照统一征集岗位、统一发布公告、统一组织考试、统一服务管理的原则,统筹实施2010年“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基层项目,做好各项目之间政策衔接,进一步落实并完善对项目期满人员的就业政策措施。各地要尽快制定实施鼓励地方高校毕业生面向本辖区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办法。
5. 继续做好征集高校毕业生入伍服义务兵役工作。各地要及早启动2010年高校毕业生入伍预征工作,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理顺工作体制,简化工作程序,并认真做好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毕业生的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工作。
(二)实施“创业引领计划”,大力推进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稳定灵活就业
1. 加强创业教育和培训,提高创业意识。各高校要开设相关课程对大学生进行创业教育,加强创业教育师资队伍和教材建设。鼓励和支持大学生参加创业培训,落实创业培训补贴政策。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和高校举办大学生创业大赛等活动,并探索与有关风险投资基金等结合,推进高校毕业生创业。
2. 强化创业服务。将大学生创业工作纳入各地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总体规划,实行创业培训、项目开发、小额担保贷款等一体化运作和服务。充分利用大学科技园、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等资源,建设完善创业实习基地以及孵化基地。
3. 完善创业扶持政策。对高校毕业生初创企业,可按照行业特点,合理设置资金、人员等准入条件,并允许注册资金分期到位。允许高校毕业生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和合同约定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对应届及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登记求职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按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可按规定享受贴息扶持;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贷款规模可适当扩大。完善整合就业税收优惠政策,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4. 稳定灵活就业。对灵活就业高校毕业生申报就业的,提供免费劳动保障和人事代理服务,做好社会保险关系等的接续。落实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逐步实现就业的稳定。